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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凡谷:关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2023-03-31  

                                                            关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3-005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有
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
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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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
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
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
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
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
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
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
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
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
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
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
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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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
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
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
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
额等。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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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
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
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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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对公司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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