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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7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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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四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081 号


致: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黎亚琼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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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月 3 年 3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就公司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王丽丽女士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增补董事
的议案》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武
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 5 号公司 4 号楼 3 楼 1 号会议室举行,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王丽丽女士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公告了补充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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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
代表股份 280,354,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09%。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1 名,代表股份 4,005,01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4.《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计提 2022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7.《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8.《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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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12.《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12.01 选举李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2.02 选举荆剡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2.03 选举贾雄杰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其中,第 9、10 项议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12 项议案以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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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黎 亚 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