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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凡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7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3-017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提案 5.00、6.00、7.00、8.00、9.00、10.00、11.00、
12.00 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
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鉴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空缺,经公司全体董事共同
推举,由董事王丽丽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 5 号公司 4 号
楼 3 楼 1 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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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0 人,
代表股份 284,359,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0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280,354,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 21 人,代表股份 4,005,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21 人,代表股份 4,005,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0%,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21 人,
代表股份 4,005,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0%。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董事孟凡博先生、董事
澹台政融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委派刘苑玲律师、黎亚琼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4,218,1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 14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84,223,7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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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4,218,1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 14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4,218,1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 14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 2022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187,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2,9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29%;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223,7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869,3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17%;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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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187,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2,9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29%;反对 17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218,1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 14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863,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19%;反对 14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218,1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 14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863,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19%;反对 14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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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218,1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 14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863,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19%;反对 14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211,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 14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856,9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21%;反对 14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周林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原股东代表监事喻英女士的辞职在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正式生效。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喻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亦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事项。

    12、以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补董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2.01 选举李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4,120,4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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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766,0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25%。
    12.02 选举荆剡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4,119,6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765,2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25%。
    12.03 选举贾雄杰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4,119,6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765,2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25%。
    以上三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他们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马洪先生、唐斌先生、卢彦勤女士、王征女
士(已离任)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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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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