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电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6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 年 1 月生效)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
2、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业务运营需要和未来经营发
展需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邓 鸿
马映冰
孙海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