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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证通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26  

						                          证通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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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5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0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 20
第七章   通讯表决的特殊规则 .............................................. 21
第八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23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24
第十章   附则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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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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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股票、对因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做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3、44 条规定的担保及关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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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分别向各股东发出

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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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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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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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向股东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

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时,

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或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

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

出售或购买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

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料。提案所披露

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内容

的,应由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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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

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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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上届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章程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

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

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告知延期后的召

开时间。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 14 楼会议室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

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规则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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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等表决方式,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该等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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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将依据有权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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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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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

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

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

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

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

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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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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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因公司章程第 23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公司章程的

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

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

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

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

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

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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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选举董事、监事时,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决定后,选举可采用

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

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

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

候选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

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

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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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监事的人数

选举产生监事。在候选监事人数与应选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监事须

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监事人数多于应选监事人数时,

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监事,但当选的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时,由下次股东大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聘满

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公司提供的表决方式中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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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律师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讯等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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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向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

人)作特别说明。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议的当日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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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通讯表决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

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

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通讯表决的特殊规则

    第六十一条     通讯表决是指股东对股东大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

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第六十二条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其会议通知中还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告知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士本次股东大会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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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

    (三)向股东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股东复印使用;

    (四)股东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限;

    (五)其他需要通知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士的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需要由独立董事事先发表独立意见的,在向

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相关人士送达会议通知时,应一并送达独立

董事的独立意见。

    表决票的形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股东必须在表

决票上发表审议意见,必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

种的表决意见。

    第六十四条     经股东签署的表决票,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公司董事会秘

书,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表决票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日为送达日期。

    股东未按照会议通知中制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

可以视为因故未出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

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应

由全体董事、监事、会议召集人(或其代表)、董事会秘书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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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一)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同一项目所涉

单次或 12 个月内金额累计多于 5,000 万元,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投资事项达到公司章程第 42 条规定标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对外担保,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担保事项达到公司

章程第 43 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除外),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担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

外),应在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达到公司

章程第 44 条规定的标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四)公司风险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

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风险投资

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金额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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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它未达到公司章程第 41 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六十七条    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

项的决策,董事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

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

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

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

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

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

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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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

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三条 释义

    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

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

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

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

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

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规

则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规

则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言版本的规定与中文版

本的规定有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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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