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2022-12-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证
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证通电子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银
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本次拟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范围仅限于公司上游供应商(含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下
同),在该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公司作为核心企业,对供应商准入标准及金额具
有决定权,公司拟在上游供应商中选择资质较好、有融资需求的核心供应商作为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作对象,以供应商为借款主体,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供
的数据、合同以及供应商各项综合情况,独立自主地决定是否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公司在供应商融资到期前将应付账款支付到与金融机构、供应商约定的账户,以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降低资金成本。
本次供应链融资业务,公司拟为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申请供应链融资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总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在额度范围内可循
环使用,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金融或担保机构申请贷款的
议案》,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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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追加担保的议案》,本次
供应链融资业务为该综合授信项下的业务,与该综合授信的担保条件一致。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2022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金融或担
保机构申请贷款的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供应链融资的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仅限于公司上游供应商,供应链融资
的被担保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及与公司
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上游供应商。具体如下:
(一)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金信”)
1.基本情况
最近一 是否
注册资 公司 期资产 为失
公司 成立日 法定代 主营业
注册地址 本(万 持股 负债率 信被
名称 期 表人 务
元) 比例 是否超 执行
过 70% 人
深圳市南山区
2003 年
证通 科技中二路深 金融电
08 月 06 曾胜强 10,000 100% 否 否
金信 圳软件园 10# 子
日
楼 401.402
2.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2021 年末(经审计) 2021 年(经审计)
公司名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3,897.07 13,999.71 29,897.36 12,503.27 757.08 656.50
2022 年 10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2 年 1-10 月(未经审计)
证通金信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67,641.55 36,563.51 31,078.04 13,971.93 1,255.59 1,180.68
(二)与公司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除证通金信以外的其他上游供应商,
并经公司与银行共同审核后确定,被担保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与公司合作记录良好,企业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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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公司存在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应收应付账款信息经银行审核确
定;
4.非失信被执行人;
5.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70%;
6.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的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及罚息等;
4.担保金额及有效期:总额度不超过 5,000 万人民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8 个月内有效;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银行为被担保人办理的单笔融资业务分别计算,原
则上不超过单笔融资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内。
相关供应链融资协议尚未签署,具体以公司实际与相关银行签署的协议为
准。
四、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
公司拟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在不缩短现有供应商的付款账期且与供应
商真实的贸易背景前提下进行,不影响供应商的供货货期、产品质量等,对公司
的日常采购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故公司不存在经营风险。针对相
关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担保
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准入供应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该笔业务项下的
相关资料,如确认应付账款、交易合同、发票等,确保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企业信
用良好。
2.银行对单个供应商贷款额度在任一时点不超过公司未偿还债务余额,供应
商融资总额度在任一时点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针对纳入担保范围的供应商,公司视情况要求其提供不限于质押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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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方案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
方实际担保能力。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的数量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59,935.80
万元人民币,占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2.47%;本次担
保后,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64,935.80 万元人民币,占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4.12%。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
保。
六、相关审核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助于公司加强与核心供应商的合作,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加强对提供担保过程中管控措施,降低
相关风险。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事
项,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在合理支持产
业链上游供应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
成本。公司本次担保额度不超过上游供应商在公司有效的应付账款额度内,风险
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上游供
应商进行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
对外担保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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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且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担
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
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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