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通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23-023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
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文
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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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
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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