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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证通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
形象。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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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
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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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布。
    (二)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
意见。
    (三)公司网站及新媒体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若开设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四)互动平台
    公司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
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
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六)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路演活动和分析师会议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
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
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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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
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八)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网址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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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常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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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等;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也可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若未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开展相关工作或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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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以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并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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