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2-28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6年度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
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 2015年11月27日,公司对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蓝特”)
进行股权出售,截至2015年12月28日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工商变更手
续。东晶博蓝特自2015年12月28日不再系公司子公司,由于博蓝特董事刘建哲曾经担
任公司的职工监事(2015年11月辞职),因此2016年1-11月博蓝特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2016年12月刘建哲辞去职工监事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故自2016年12月起博蓝特
与公司不再构成关联关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将上述事项按照关联交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因公司在博蓝特股权出售前提供
给东晶博蓝特的借款在股权转让后未及时还款,构成资金占用,2016年期初占用资金
余额为6,552.48万元,2016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为122.86万元,2016年度偿还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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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金额为6,670.50万元,2016年末占用资金余额为4.84万元,公司全资公司东晶电
子金华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博蓝特预付款73.97万元,从合并角度,截止
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20,650.01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5.00%,其中公司为浙江金
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3,800.01万元,为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为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5,350万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0号】、《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2008]第 57 号】、《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利润为负值,故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
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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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
机构,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
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审计过程
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法人治理、生产
经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管理、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活动的内、外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
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杰震、巢序、梁华权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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