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4-07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7026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6 日下午 13: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 6 名,实到董事 6 名。会议由董事、
代理董事长王皓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为了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王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新任董事长(王皓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
体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 证 券
时 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同意提名黄素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候选人(黄素洁女士简历请见附
件二),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就提名黄素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之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 证 券 时 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为了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王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完成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如下:
王皓先生、周宏斌先生、巢序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王皓先生为主任委员。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公司定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4:30,在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 555 号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 细 内 容 见 公 司 于 2017 年 4 月 7 日 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一: 王皓先生简历
王皓先生: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学历。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经理。现任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
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皓先生间接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的股份。王皓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王皓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皓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
附件二: 黄素洁女士简历
黄素洁女士:198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广州市
白云区法院四级法官,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法务七部部长、资深律师,北京康达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证券事务总监,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素洁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
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黄素洁女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