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目录 目录 ........................................................................ 2 释义 ........................................................................ 3 特别声明 .................................................................... 5 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 6 一、特别说明 ........................................................................................................................... 6 二、风险提示 ........................................................................................................................... 7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8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8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8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9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结构和控制关系的核查 ..................................................... 13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持有、控制其他 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的核查 ............................................................................ 14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4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5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 16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16 十、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 16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 16 十二、关于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 17 十三、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7 十四、财务顾问意见 ............................................................................................................. 17 2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东晶电子、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99) 信息披露义务人、蓝海投控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思通卓志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蓝海思通 指 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 蓝海投控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东晶电子股份 12,165,253 股,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 5.00%。本次权益变动 完成后,蓝海投控直接持有东晶电子股份 24,399,453 股,占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东晶电子总股本的 10.02%,蓝海投控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 持有东晶电子股份 36,703,265 股的表决权,占东晶电子总股 本的 15.08%,合计取得东晶电子股份 61,102,718 股的表决 权,表决权比例达到 25.10%。 报告书 指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 本核查意见 指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准则第 15 号》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准则第 16 号》 指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监管指引第 4 号》 指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造成的。 4 特别声明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蓝海投控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 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权益变动 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 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核 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或评论。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 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及有关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5 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特别说明 2016 年 11 月 29 日,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与俞尚东等 4 名自然人与蓝海投控签 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及俞尚东将 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223.42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3%)转让给蓝海投 控;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3,670.3265 万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15.08%)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蓝海投控。 2017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7 日期间,蓝海投控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 合计增持东晶电子股份 12,165,253 股,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 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蓝海投控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亦为上市公司拥有单一表 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苏思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蓝海投控 直接持有东晶电子股份 24,399,453 股,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 10.02%,蓝海投控通过表 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东晶电子 36,703,265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 15.08%,蓝海投控合计取得东晶电子 61,102,718 股股份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为 25.10%, 蓝海投控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且仍为上市公司拥有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苏思 通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监管指引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蓝海投控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 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实施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6 二、风险提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蓝海投控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0.02%股权;同时,蓝海投 控为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持有的上市公司 15.08%表决权的唯一且排他的代 理人。鉴于上述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财务顾问作出风险提示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较低 按照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股东情况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蓝海投控直接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10.02%,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 (二)表决权委托存在的终止风险 由于蓝海投控与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 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予以终止:(1)受托人出现严重违法、 违规及违反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的行为;(2)受托人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 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本协议的书面文件。若《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则蓝海投控 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将大幅下降,从而存在蓝海投控或将失去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 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可依照法律依法 规自行处置受托股份,不受蓝海投控约束。若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将其持有的受托 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已转让部分的受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务自动 解除,则此种情形下蓝海投控的表决权比例也将下降,从而影响蓝海投控对公司的控制 权。 7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2016 年 12 月 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其与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与俞尚东等 4 名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致其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超 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20%的事项编制了《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修订稿)》。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 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编制的《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分 为九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权益变动 方式、资金来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其他重大事项与备查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和《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蓝海投控增持公司股票的目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及发展战略的认同,及对 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 本财务顾问认为: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及发展战略的认同,信息披露义务人蓝 海投控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东晶电子股份 12,165,253 股,此举有利 于进一步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从而实现上市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 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 和发展趋势。 8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UA559 成立日期:2016 年 10 月 28 日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皓 认缴出资总额:25,468.40 万元 注册地址: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十一号 1566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1004 室 联系电话:021-61654282 经营期限: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咨询;法律咨询 (不含诉讼代理);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海投控的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出资资金来源 1 思通卓志 普通合伙人 10.00 0.04% 自有资金 2 苏思通 有限合伙人 25,458.40 99.96% 自有资金 合计 25,468.40 100.00% - 9 2、简要财务状况 蓝海投控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主要从事对于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投 资。蓝海投控 2016 年度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09,638,334.11 总负债 165,941,689.50 净资产 243,696,644.61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987,355.39 利润总额 -987,355.39 净利润 -987,355.39 经核查:蓝海投控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未受 到过刑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蓝海投控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均已 就此出具承诺。 本财务顾问认为:蓝海投控系依据中国法律在浙江省宁波市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合伙企业,其具备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具备证 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 10 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海投控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思通卓 志,蓝海投控的实际控制人为苏思通。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皓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十一号 1715 室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37AJ2L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1004 室 成立日期:2016 年 12 月 8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法律咨询 (不含诉讼代理);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思通卓志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等,除作为蓝海投控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外,无其他经营业务和对外投资。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蓝海投控的实际控制人为苏思通先生,其为蓝海投控持有 99.96%出资额的有限合伙 人;同时为普通合伙人思通卓志之控股股东和执行董事。综上所述,苏思通先生为蓝海 投控的实际控制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蓝海投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思通卓志,委派代表为王皓。 11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曾用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或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皓 无 6227221988******* 中国 否 委派代表 王皓曾就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拥有相当的证券市场从业经 验。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情形,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 形(2013 年 12 月 28 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5)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上述情况 作出了说明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外,蓝海投控并无其他对外投资。 蓝海投控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认缴资本 持股比例(直接/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万元) 间接)/出资比例 1 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50,000 直接持股 99%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12 2 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 1,000 直接持股 96%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3 北京贰拾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50 直接持股 100% 文化娱乐 4 中国蓝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 万港币 直接持股 100% 投资管理 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直接持股 51% 投资管理 通过蓝海思通间 6 东方蓝海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1,000 接控制,蓝海思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通持股 100%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结构和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产权结构 (二)信息义务披露人各参与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归属 1、投资决策权 蓝海投控不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全体合伙人会议作出。 2、承担责任方式 思通卓志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苏思通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人权利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普通合伙人思通卓志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 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13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 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重大事项决策权 除另有约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改变蓝海投控的名称; (2)改变蓝海投控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蓝海投控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蓝海投控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蓝海投控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蓝海投控的经营管理人员。 5、利益分配 蓝海投控当年产生的利润,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首先按照蓝海投控利润的 0 % 奖励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然后再依照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6、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表决权归属 蓝海投控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表决权归属于蓝海投控全体合伙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 其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和关联企业,充分披露了各参与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归属。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 员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除东晶电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主要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14 本次权益变动前,蓝海投控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亦为上市公司拥有单一表决权 比例最大的股东,苏思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蓝海投控直接持有东晶电子股份 12,234,200 股,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 5.03%,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东晶电子 36,703,265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 15.08%,蓝海投控合计取得东晶电 子 48,937,456 股股份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为 20.11%。 2017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7 日期间,蓝海投控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 合计增持东晶电子股份 12,165,253 股,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 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蓝海投控直接持有东晶电子股份 24,399,453 股,占东晶电子 总股本的 10.02%,蓝海投控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东晶电子 36,703,265 股股份的 表决权,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 15.08%,蓝海投控合计取得东晶电子 61,102,718 股股份 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为 25.10%,蓝海投控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且仍为上市公司拥有 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苏思通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 展潜力的认可而作出的综合考量,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接受其他 第三方委托等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一)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用于股份收购的资金总额约为 23,932 万元,来源于自筹资金。 (二)资金不存在结构化安排 根据蓝海投控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本蓝海投控的合伙人之间不 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次蓝海投控购买上市公司 5.00%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筹 资金,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安排。 (三)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 根据蓝海投控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前述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东晶电子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东晶电子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获得任何资金。 15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安排,亦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获得任何 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2017 年 4 月 4 日,蓝海投控全体合伙人召开的全体合伙人会议达成决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程序。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 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本财务顾问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以及《监管指引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督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十、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已作出相关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上市 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将不会受到影响。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过程中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实际控制 人苏思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6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经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相关承诺。 十二、关于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一)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6 个月内:除 2016 年 12 月 19 日以协议转让 的方式完成受让上市公司 5.03%的股份以及 2017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7 日期间通 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东晶电子 5.00%的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6 个月内:蓝海投控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 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十三、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 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十四、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何志聪 曾国鑫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郑培敏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