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2017-04-21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7031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3 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 2013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半年度对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轮机电”)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分别为 5,250 万元、9,300 万元和 9,300 万元,
而对应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对金轮机电的担保额度分别为 5,000 万元、6,000 万元和 6,000
万元。你公司 2013 年、2015 年年报和 2016 年半年报中对外担保情况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半年度对全资子公司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光电”)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分别为 30,400 万元、32,400 万
元和 29,500 万元,而对应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对黄山光电的担保额度分别为 20,000 万元、
25,000 万元和 25,000 万元,你公司 2014 年、2015 年年报和 2016 年半年报中对子公司
的担保情况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晶光电”)提供了 4,500 万元的担保,但是 2013 年、2014 年年报中未披露该担保情
况。
二、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准确
2015 年 11 月,你公司将所持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蓝特”)
90%的股权和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 70%股权转让给徐良、刘忠尧、金华德盛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金华天富运科技有限公司,并于 2016 年 7 月就该股权转让事
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你公司 2015069 号《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中“本
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的披露不准确。
2015 年 12 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你公司为博蓝特提供 5,500 万元的
担保。2016 年 3 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晶光电将存货等资产转让给博蓝特。2016 年
7 月,你公司对上述担保和资产转让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你公司 2015073 号
《关于对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和 2016010 号《关于全资子公
司出售资产的公告》中“博蓝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的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和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对于决定书中第一个问题,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和 2016 年 7 月 25 日相继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和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进行了临时披露,并且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已在 2016 年年报中详细披露了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对于对二个问题,由于公司相关人员错误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造成公
司当时对该笔交易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在发现错误后已及时改正,公司
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和 2016 年 7 月 25 日相继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进行了临时披露,公司后续开展的关联
交易业务将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
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