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8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7048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16日—2017年7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7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6日15:00至
2017年7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浙江东晶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皓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份总数61,108,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01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61,102,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全资子公司东晶金华提供担
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08,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0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08,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0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08,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0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08,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0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7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东晶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