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目录 目录 .................................................................. 2 释义 .................................................................. 4 特别声明 .............................................................. 6 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 7 一、特别说明 ................................................................ 7 二、风险提示 ................................................................ 7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9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9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9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 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15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 16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6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16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 17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17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18 十一、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 19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 19 2 十三、关于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 19 十四、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9 十五、财务顾问意见 ......................................................... 20 3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东晶电子 指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创锐投资 指 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 本核查意见 指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锐控股 指 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锐创投 指 上海中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鹰虹投资 指 上海鹰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蓝海投控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蓝海投控执行 思通卓志 指 事务合伙人 苏思通与创锐投资、鹰虹投资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苏 思通将其实际持有的蓝海投控 52,798.8737 万元有限合伙财产份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额分别向创锐投资及鹰虹投资转让;同时苏思通与创锐投资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思通将其持有的思通卓志 51.00%股权 向创锐投资转让 苏思通向创锐投资转让的蓝海投控 35,661.9124 万元有限合伙财 标的财产份额 指 产份额 标的股权 指 苏思通向创锐投资转让的思通卓志 51.00%股权 报告书 指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 《准则 15 号》 指 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 《准则 16 号》 指 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造成的。 5 特别声明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创锐投资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 并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 后出具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权益变动 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 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核 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或评论。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 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及有关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6 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特别说明 2018 年 4 月 18 日,苏思通与创锐投资、鹰虹投资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 苏思通将其持有的蓝海投控 52,798.8737 万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分别向创锐投资及鹰虹 投资转让;同时苏思通与创锐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思通将其持有的思通卓 志 51.00%股权向创锐投资转让。上述协议履行后,创锐投资将成为蓝海投控执行事务合 伙人思通卓志的控股股东,并直接持有蓝海投控 35,661.9124 万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占 标的企业出资比例的 67.53%),进而取得东晶电子 25.10%股票之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苏思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钱建蓉。 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创锐投资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 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实施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二、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中,创锐投资通过受让取得了苏思通实际持有的蓝海投控 35,661.9124 万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占蓝海投控出资比例的 67.53%)的所有权,并通 过受让苏思通持有的蓝海投控执行事务合伙人思通卓志 51.00%股权成为思通卓志控股 股东,而从取得了蓝海投控控制权,最终取得东晶电子 25.10%股票之表决权(含登记在 蓝海投控名下之 10.02%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未登记在蓝海投控名下但其通过接受委托行 使表决权之 15.08%上市公司股票)。 7 其中,未登记在蓝海投控名下但其可控制的 15.08%上市公司股票表决权来源于李庆 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的委托,尚存在因委托方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 东通过因以下情形或条款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风险: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出现如下 3 种情形时,《表决权委托协议》予以终 止: 1、受托人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的行为; 2、受托人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本协议的书面文件。 若《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则蓝海投控的表决权比例将大幅下降,从而有可能失 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委托方自行处置股份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可依照法律依法规自行 处置受托股份,不受蓝海投控约束。若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将其持有的受托股份部 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已转让部分的受托股份的委托投票之权利及义务自动解除, 则此种情形下蓝海投控的表决权比例也将下降,从而影响蓝海投控对公司的控制权。 8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分为十 二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权益变动 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 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与备查 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和《准则第 15 号》、《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希望以本次权益变动为契机,基于对中国经济发 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充分认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利 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并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 议》的形式取得上市公司 25.10%股份表决权将有利于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信息 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原则和发展趋势。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 企业注册地 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 2025 号 15 号楼 201-C 室 法定代表人 朱彦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5058384XR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企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3 年 06 月 02 日至 2023 年 06 月 01 日 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2 号楼 8 楼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创锐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创锐投资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创锐投资的简要财务 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10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6,191,394.25 36,335,654.66 36,523,177.95 36,710,690.19 总负债 -1,083.86 0.00 - - 净资产 36,192,478.11 36,335,654.66 36,523,177.95 36,710,690.19 资产负债率 - - - -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 - 净利润 -143,176.55 -14,577.67 187,512.24 187,748.36 净资产收益率 - - 0.51% 0.51%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亦不存在涉及经济类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上海市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公司,其具备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证券市 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充分 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创锐投资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曾用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朱彦 无 董事长 3205821978******** 中国 上海 无 钱建蓉 无 董事兼总经理 3205021966******** 中国 上海 新加坡永久居留权 毛恩 无 董事 3101051961******** 中国 上海 无 黄忆宁 无 监事 3101061973******** 中国 上海 无 11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直接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中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地 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 348 号 5 层 A 区 523 室 法定代表人 钱建蓉 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631618261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企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息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0 年 0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08 月 16 日 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2 号楼 8 楼 (2)直接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创锐投资直接控股股东中锐创投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中锐创投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032,447.14 4,299,224.55 4,146,396.74 4,084,422.27 总负债 1,171,612.97 1,437,610.32 1,270,848.37 1,270,848.37 净资产 2,860,834.17 2,861,614.23 2,875,548.37 2,813,573.90 资产负债率 29.05% 33.44% 30.65% 31.11%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3,814,174.73 271,844.66 净利润 -780.06 -77.94 61,974.47 272,126.24 净资产收益率 - - 2.16% 9.67% 12 (3)直接控股股东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创锐投资直接控股股东中锐创投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曾用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钱建蓉 无 董事兼总经理 3205021966******** 中国 上海 新加坡永久居留权 田洪雷 无 董事 220303197******** 中国 上海 无 (4)间接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地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2 号楼 601 室 法定代表人 钱建蓉 注册资本 15,0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40697042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教育产业投资,酒店业投资及相关行业投资,房产开发经营与咨询,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2 年 08 月 08 日至 2052 年 08 月 07 日 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2 号楼 601 室 (5)间接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创锐投资间接控股股东中锐控股主要从事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类资产的开发与运营、 提供教育与培训服务以及地产开发与运营等业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锐控股 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 总资产 1,046,225,521.99 845,438,670.78 856,708,928.24 917,945,880.15 总负债 788,079,918.44 587,598,042.75 605,517,940.72 527,014,946.20 净资产 258,145,603.55 257,840,628.03 251,190,987.52 390,930,933.95 资产负债率 75.33% 69.50% 70.68% 57.41%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244,859,231.37 303,827,807.53 294,344,045.90 270,156,766.79 净利润 12,731,962.37 4,781,326.64 12,241,314.29 34,273,748.25 净资产收益率 4.93% 1.85% 4.87% 8.77% (6)间接控股股东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创锐投资间接控股股东中锐控股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曾用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钱建蓉 无 董事兼总经理 3205021966******** 中国 上海 新加坡永久居留权 田洪雷 无 董事 2203031972******** 中国 上海 无 毛恩 无 董事 3101051961******** 中国 上海 无 江苏省苏州 贡明 无 董事 3202021965******** 中国 无 市 黄忆宁 无 监事 3101061973******** 中国 上海 无 (7)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钱建蓉先生持有中锐控股 86.00%股权,创锐投资为中锐 控股全资孙公司,钱建蓉先生为创锐投资实际控制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曾用名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钱建蓉 无 3205021966******** 中国 上海 新加披永久居留权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创锐投资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14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情形,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情形(2013 年 12 月 28 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5)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上述情 况作出了说明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核 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创锐投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对外 投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及其持股方式 主营业务 1 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 中锐创投持股 100% 投资管理 2 江苏中锐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 万元 中锐控股持股 100% 职业教育 3 上海中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2,500.00 万元 中锐控股持股 100% 基础教育管理 4 上海中锐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110.00 万元 中锐控股间接控股 97.38% 职业教育与培训服务 5 上海中锐全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500.00 万元 中锐控股间接控股 100% 教育资产管理 6 苏州中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万元 钱建蓉间接控股 100.00% 地产开发 7 上海钧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 万元 钱建蓉间接控股 100.00% 地产资产管理 43,040.22 万 8 CWG International. Ltd. 钱建蓉间接控股 97.91% 地产开发 新加坡元 15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存在持有或控制的 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上市地址 持股比例 CWG International. Ltd. 中锐地产 ACW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97.91%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2018 年 4 月 18 日,苏思通与创锐投资、鹰虹投资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 苏思通将其持有的蓝海投控 52,798.8737 万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分别向创锐投资及鹰虹 投资转让;同时苏思通与创锐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思通将其持有的思通卓 志 51.00%股权向创锐投资转让。上述协议履行后,创锐投资将成为蓝海投控执行事务合 伙人思通卓志的控股股东,并直接持有蓝海投控 35,661.9124 万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占 标的企业出资比例的 67.53%),进而取得东晶电子 25.10%股票之表决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 展潜力的认可而做出自行判断与考量,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接受 其他第三方委托等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一)资金来源 1、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中创锐投资受让苏思通转让的蓝海投控 35,661.9124 万元有限合伙财 产份额的交易价格为 35,661.9124 万元,每一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交易价格为 1.00 元;同时,创锐投资以 0.00 元受让苏思通转让的思通卓志 51.00%股权。上述两项交易 合计涉及资金总额为 35,661.9124 万元。 16 2、资金来源 创锐投资本次受让标的财产份额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创锐投资间接控股股东提供的股 东借款。 3、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中,创锐投资按照《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 向苏思通支付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 (二)资金不存在结构化安排 根据创锐投资出具的《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所 涉及的资金来源于其间接控股股东中锐控股提供的股东借款,不存在对外 借贷融资、不 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及其他结构性融资安排的 情形。 (三)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 根据创锐投资出具的《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所 涉及的资金不存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的情形。 综上,结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间接控股股东中锐控股签署的《借款协议》以及 其与中锐控股的资金往来凭证的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 的资金来源于其间接控股股东中锐控股提供的股东借款,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安排,亦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程序。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17 经核查,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合资经营等方式引入新的产业方向,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 除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南二环西 路 2688 号的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建(构)筑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不筹划任何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筹划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计划, 产业方向优先选择教育与文化、通信与半导体,不排除根据资产状况选择其他产业方向 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依据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规划与调整 进行提议。 除前述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拟针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经营政策或公司 发展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 18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核查,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一、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相关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 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 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将不会受到影响。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截止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过程中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信 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相关承诺。 十三、关于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经核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 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核查 意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9 十五、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0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何志聪 曾国鑫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郑培敏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