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4-25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7年度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
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
2、截止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
3、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13,768.2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91%,其中公司为浙江金轮
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3,918.20万元,为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9,850.00万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0号】、《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2008]第 57 号】、《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7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利润为负值,故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
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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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我们对续聘审计
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
机构,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
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审计过程
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法人治理、生产
经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管理、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活动的内、外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
情况,同意该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体现出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我们同意公司制定该回
报规划,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杰震、巢序、尤挺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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