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关于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5-22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8023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
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概况介绍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因刘润东与苏思通、朱嬛、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华分行的账户被暂停支付12个月(从2018年5月10日至2019
年5月9日)。近日经公司委托律师前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法院”)
了解案情,签收了案号为(2018)鲁1302民初8173号的《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
《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二、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刘润东与被申请人苏思通、朱嬛、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润东于2018年5月7日向兰山法院申
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思通、朱嬛、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
有限公司、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一宗,并已向兰山法院提
供了担保。
兰山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思通、朱嬛、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
司、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一宗。
(2)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
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兰山法院提出续行查封、
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二)《应诉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兰山法院已受理原告刘润东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知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
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兰山法院提交答辩
状。
(三)《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润东,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苏思通,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朱嬛,女,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系苏思通之妻
被告: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大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皓,董事长
被告: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苏思通,经
理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或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95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7年4月27日,被告苏思通向原告出具结算条,确认尚欠原告8,437万元未偿还。
该笔借款由被告之妻朱嬛及其实际控制的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浙江
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被告苏思通尚欠原告部分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未
偿还,且被告之间存在人格相互混同等之情形,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结算,拒
不偿还。
(四)《开庭传票》的主要内容
兰山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到兰山法院参加案号为(2018)鲁1302民初
8173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
三、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公司对兰山法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随附的《担保书》复印件(苏思通签字并
加盖手印、加盖公司公章)进行核查,确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任何对苏
思通及其关联方债务的担保事项,该份《担保书》在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公司用
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公司未签署过该份《担保书》。公司将在开庭审理时请求
对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
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4、《举证通知书》;
5、《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