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关于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18-06-27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8033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因刘润东与苏思通、朱嬛、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华分行的账户被暂停支付12个月(从2018年5月10日至2019
年5月9日)。
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
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近日经公司委托律师前
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了解案情,签收了案号为(2018)鲁1302民初8173号的《民
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
庭传票》。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法院”)
案号为(2018)鲁1302民初8173号的关于准许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如下: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刘润东,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王伟;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思通,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朱嬛,女,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系苏思通之妻
被告: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大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鸣、周晶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苏思通,经
理
原告刘润东与被告苏思通、朱嬛、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浙江东
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山
法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刘润东于2018年6月12日向兰山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兰山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润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6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刘润东
负担。
三、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情况
本次公司涉诉案件已撤诉结案,相关裁定已经生效。经公司向中国银行金华分行
查询,受本次案件影响被冻结的账户3740****6072已经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
司及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使用状态正常。
被冻结期间,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未受到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涉诉案件原告已撤回起诉,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
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