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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晶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8年7月)2018-07-05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18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
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
(四)股东代表监事:指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的监事;
(五)职工代表监事: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公
司职工监事;
(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制定
及考核。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负责起草或者提议
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拟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
放,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6 万元(税前),
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其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
务,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和年度
绩效奖金分配预案予以考核以后一次性发放;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对内部董
事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四)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监事津贴,若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
作职务,其领取的薪酬为岗位薪酬,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不再另行领取监
事津贴。
(五)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是公司的员工,其领取的薪酬为岗位薪酬,由
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
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年薪以其签订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年
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和年度绩效奖金分配预案考
核评定。
第九条 鉴于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人员薪酬以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的标准实施。监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监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年薪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绩效年薪按其在公
司担任的具体职务进行考核与发放,具体如下:
(一)考核对象的绩效年薪于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统一发放;
(二)绩效年薪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包括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关键绩效指标等多
方面;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考核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
(四)绩效年薪考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进行,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
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对象对公司经营管理贡献情况
等进行评定,提出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奖金分配预案,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批准;
(五)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奖励,作为对考核对象的薪酬的补
充。具体奖励方案,包括奖金额度、发放方式、适用范围、适用对对象等,由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各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工作事项中的责任、成效及贡献大小制
定,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考
核对象薪酬标准可进行调整,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新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薪酬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
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天数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绩效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
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
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
予发放薪酬及津贴: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第十六条 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过程当中,如发现其在任职期
间的经营业绩不实,可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要求高级管理人员限期退回超出应
得部分的收入,并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
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