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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晶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8052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晶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0 号)
及《关于对苏思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0 号)的具体内容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违反内控管理制度,存在将公司公章交给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
单独保管的行为,致使苏思通使用你公司公章对外出具担保书,为其金额为 8437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
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1 号)的具体内容

    “苏思通:
    经查,你在担任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实际
控制人期间,私自使用东晶电子公章并以东晶电子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你个人
金额为 8437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你未及时告知东晶电子上述重大事项,
致使东晶电子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计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
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公司说明及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传达。针对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
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强
化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