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12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成员
列席了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角度出
发,对公司重大决策和决议的形成、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和审查,对公司依法运作进行
了检查,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 6 次会议,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监事会会议届次 会议议案 披露日期
(1)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
(2)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
(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
(4)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报
2018 年 4 第五届监事会第 2018 年 4
告及其摘要;
月 23 日 九次会议 月 25 日
(5)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
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018 年 4 第五届监事会第 (1)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
-
月 26 日 十次会议 季度报告。
(1)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 7 第五届监事会第 2018 年 7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月3日 十一次会议 月5日
(3)关于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2018 年 7 第五届监事会第 2018 年 7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月 20 日 十二次会议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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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第五届监事会第
(1)《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月 28 日 十三次会议
(1)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
2018 年 10 第五届监事会第 2018 年 10
季度报告;
月 24 日 十四次会议 月 26 日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8 年度,监事会认真履行职责,列席了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会议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情况,以及公司 2018 年度的依法
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召集召开,决策程序合法,工作勤勉尽职,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建立了
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运作;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行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股东的权益,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检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在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私自使用浙江东晶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公章并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其个人金额为 8437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
提供担保,且未告知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对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
2018 年 10 月出具了《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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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0 号)及《关于对苏思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1 号)。
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传达。针对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加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
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已得到整改。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需要;对内部控制
的总体评价客观、准确。
(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更能公允地反映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
(八)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
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内幕交易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未发现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
三、2019 年度工作规划
2019 年度,公司监事会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监督管理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其次,
将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更好的履行公司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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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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