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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晶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9022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晶电子”)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四项金融工具相关
会计准则(以下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
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会计政策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
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
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
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
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要求调整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包括对金融工具
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等,涉及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新分类、应收账款确认和
坏账准备计提。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执行对公司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
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衔接规定,公司在编制 2019 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调整当年
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
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
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