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2019-05-25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9031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投控”)通知,蓝海投控与
公司股东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三人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的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各方于 2016 年 11 月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
议》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的情况
2016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庆跃与公司股东吴宗泽、池旭明、俞尚
东等 4 人与蓝海投控签署了《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
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等 4 人通过表决权委托
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 3,670.3265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8%)对应的
表决权全部委托给蓝海投控。该次权益变动后,蓝海投控通过直接持股和表决权委托的
方式成为公司拥有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李庆跃先生变更为蓝
海投控。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16113)等相关公告。
截至本次《补充协议》签署日,各方均充分遵守了原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的约定,
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二、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人”):
甲方一:吴宗泽
甲方二:池旭明
甲方三:俞尚东
乙方(“受托人”):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钱建
蓉)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为“各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
三合称为“甲方”。
鉴于:
1、李庆跃、甲方与乙方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签署了《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
俞尚东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
俞尚东将所持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2、公司拟与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及换股吸收合并(以下称“本
次重组”),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应书岭;
3、甲方经与乙方协商,拟解除对乙方的表决权委托。
据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表决权委托的解除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解除将所持公司股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的表
决权委托,原协议对甲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中每一方享有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等全部权利。
(二)股份处置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对其名下拥有的公司股份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可
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合法合规进行转让。
2.尽管有上述约定,甲方进一步确认,自本次重组预案公开披露之日起(含当日)
5 个交易日内,甲方不得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甲方拟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有权监
管机构的要求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则相应全部法律责任由该违规减持方自行承
担。
(三)保密
各方应尽全部努力,严格对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信息保密,除根据任何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审批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以外,
在未取得其他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事宜作出任何形
式的披露或公布。
(四)陈述、保证与承诺
1.各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
一方诉讼主体。
2.各方确认,在原协议有效履行期间,各方无争议或潜在纠纷。
(五)违约责任
1.因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有关违约责
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相关人员的差旅费)也应由违约方承担。
2.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终止的影响。
(六)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各方同意,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各方同意并确认,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本协议的书面协议后,本协议可解除
或终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北京千石创富-华夏银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东
1 36,036,036 14.80%
晶电子定向增发单一资金信托
2 李庆跃 25,783,260 10.59%
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4,399,453 10.02%
4 宁波天沃贸易有限公司 13,150,000 5.40%
5 吴宗泽 4,924,350 2.02%
6 臧凤鸣 4,868,018 2.00%
7 方琳 4,645,455 1.91%
8 池旭明 3,904,349 1.60%
9 吴贤芳 3,786,832 1.56%
10 拉萨睿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3,332,000 1.37%
注:1、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石创富”)通过其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
份 36,036,0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0%。根据千石创富于 2014 年 1 月出具的《补充承诺函》:“本
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单独或联合谋求东晶电子的控制权或成为东晶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联方。并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东晶电子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向
东晶电子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2、李庆跃先生所持有公司 10.59%的表决权已全权委托蓝海投控行使。
本次《补充协议》生效前,蓝海投控通过直接持股和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持有公
司 25.10%表决权(其中直接持股 10.02%,受托行使表决权 15.08%),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920,005
股。本次补充协议生效后,蓝海投控所持有的受托行使表决权减少 10,920,005 股,占公
司表决权总数的 4.49%;蓝海投控通过直接持股和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持有的公司表
决权数量变更为 50,182,713 股,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 20.61%(其中直接持股 10.02%,
受托行使表决权 10.59%)。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对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无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蓝海
投控,实际控制人仍为钱建蓉先生。
四、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