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B0020号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东晶电子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东晶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晶电子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晶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东晶电子董事会于2020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开发布了《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 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东晶电子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皓先生主持。 经查验,东晶电子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晶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东晶电子第五届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合 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50,212,718股,占东晶电子股本总额的20.62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 股份7,960,600股,占东晶电子股本总额的3.27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有东晶电子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东晶电子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2)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3)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4)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5)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6)审议《关于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7)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8)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3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9)审议《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10)审议《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1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13)审议《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14)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反对4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15)逐项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 选举王皓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1%。 ② 选举骆红莉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1%。 ③ 选举茹雯燕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1%。 4 ④ 选举袁燕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1%。 (16)逐项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 选举巢序先生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1%。 ② 选举尤挺辉先生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1%。 ③ 选举陈雄武先生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1%。 ④ 选举黄雄先生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1%。 (17)逐项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① 选举朱拓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1%。 ② 选举黄忆宁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58,130,318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61%。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现场投票由一名 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查验,东晶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晶电子董 5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晶电 子董事签署。 经查验,前述第 1 项至第 10 项、第 12 项至第 14 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前述第 11 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述第 15 项至第 17 项议 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王皓、骆红莉、茹雯燕、袁燕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巢序、尤挺辉、陈雄武、黄雄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朱拓、黄忆宁 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姜瑞明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马一斌 2020 年 5 月 11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