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21022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 555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晶电子”)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60,507,0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24.85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579,418 股,占公 司总股份比例 21.59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927,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3.2565%。中小股东 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457,605 股,占 公司总股份比例 4.29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47,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47,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47,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47,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47,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同意 60,49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35%;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47,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4%;反对 10,0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