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1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B0027号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东晶电子”)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东晶电子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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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晶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1年4月29日,东晶电子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
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东晶电子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晶电子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晶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东晶电子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52,579,418股,占东晶电子股份总数的
21.59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7,927,600股,占东晶电子
股份总数的3.256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东晶电子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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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东晶电子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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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
经表决,同意股份60,497,018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晶电子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晶电子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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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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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姜瑞明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侯雨桑
侯珊珊
202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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