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70号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东晶电子”)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东晶电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东晶电子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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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晶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2年4月16日,东晶电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
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东晶电子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晶电子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晶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东晶电子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5,604,710股,占东晶电子股份总数的14.62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
代表股份49,747,508股,占东晶电子股份总数的20.435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东晶电子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受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东晶电子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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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85,344,818股,反对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晶电子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东晶电子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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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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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姜瑞明
王月鹏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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