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4月)2023-04-22
东晶电子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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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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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
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
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声明
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
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
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
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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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每两年参加一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