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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鼎新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1-09-10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1-50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9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顾柔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58 人,代表股份 215,535,306 股,占
股份总数的 46.3064%。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211,882,84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5.5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0 人,代表股份
3,652,462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7847%。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153 人,代
表股份 3,657,702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78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黄雨桑、黄靖渝律师
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15,535,306 股。同意 213,576,646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13%;反对 1,958,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6%;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99,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511%;
反对 1,958,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435%;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2、审议通过了《关于遵照要求对公司经营范围重新表述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15,535,306 股。同意 213,620,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16%;反对 1,914,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82%;
弃权 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42,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469%;
反对 1,914,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405%;弃权 46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15,535,306 股。同意 213,620,646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17%;反对 1,914,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82%;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43,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540%;
反对 1,914,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405%;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