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3-2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国统管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竞蓬律师、罗红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
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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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4 年 3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徐永平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 38,945,929 股。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
2.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和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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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
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3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 38,945,92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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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林泽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陈竞蓬
______________
罗 红
20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