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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2015-03-27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 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 2014 年度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其中通讯表决 5 次;召开股东大会 4 次。各次会

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事项均履行了

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2014 年度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对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14 年 1 月 28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徐永平先生提名,同意聘任卢兆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栾

秀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经公司总经理卢兆东先生提名,同意聘任以下人员为公司副总经理:王远力先生、栾

秀英女士、马军民先生、郑杏建先生、李洪涛先生、华宁先生、韩毅先生。同时聘任李洪涛先

生公司财务总监,刘川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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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审阅以上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以上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以

上人员。

    2、2014 年 3 月 4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补选独立董事

候选人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独立

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同意董事会提名邓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

    3、2014 年 3 月 21 日,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2014年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部分日常交易涉及的交易方与本公司存在

关联关系,因此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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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

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

   (2)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履职以来,

工作认真负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在公司持续经营及国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同意继

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4、2014 年 3 月 23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

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

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提

供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

保事项。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提供了担保,均为向子公司提供的非债务性担

保。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989.89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4.28%。该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

项担保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所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制

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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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

回报规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回报规划》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意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3)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

照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各个过程、各个

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健康稳定的运行。《新

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4)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本次审议的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场作为定价原则,

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发展造成影响。

  (5)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预计为子公司办理银行保函提供担保: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系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保函,向银行提供的非债务性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项担保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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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7)聘任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服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

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

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5、2014年4月23日,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

此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

有利于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且协议内容遵循

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

况。

   (2)拟与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次日常交易的交易

方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公司拟与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

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

    6、2014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

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包含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

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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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2)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通过查验中材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出具了《关于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

估报告》,该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3)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能够有效防范、

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4)与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

场作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5)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议案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计划和进度做出的,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公司在最近的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及

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其中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

   7、2014年8月12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

了相关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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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仅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他方式

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有效

地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下属全

资子公司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国统管道有限公司办理保函,向银

行提供非债务性担保,担保总金额 2333.8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担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

   (2)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3)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通过查验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

相关文件资料,出具了《关于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该报告充分反映了

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

缺陷,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规定的情况。公司经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但在报告期内暂未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继续向

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8、2014年10月20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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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该保理融资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

益,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

   (2)为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

提供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担保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4 年度,本人利用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并通

过与管理层沟通以及与注册会计师的交流,就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和查阅有关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

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从而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 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2014 年,本人一如既往地通过指定网站和相关媒体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动态。对于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

真审核,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通过对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情况的监督,进一步积极跟踪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各项公司基本情况。

   2、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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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不断增强专业素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更好地监督引导公司健康发展,2014

年度本人认真学习了深交所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证监会、深交所及新疆监管局举

办的各种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作为独立董事的思想意识和业务能力,为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社

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做保证。

   3、 任职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组织审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及活动,严格监督内控

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经营信息;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新聘任的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新聘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作为薪酬委员会委员,确认公司已建立了公正、有效地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

激励约束机制,考核及落实相关薪酬方案;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重大资金运作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目前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亦按照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

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并向董事会提交了相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的内控措施在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外部

环境的变化,可能出现管理与控制相脱节的情况,希望公司能够不断加强改善,预防风险,保

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六、其他事项

   1、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 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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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汤洋

  电子邮箱:tangyang1968@126.com



    2015 年,本人将继续秉持谨慎、认真、勤勉、忠实的工作态度,扎实履行独董职责,认

真学习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为公司的

经营治理提供有效帮助和合理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汤洋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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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的相

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

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 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事项均履行了

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2014 年度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对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公司 2014 年度共

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其中通讯表决 5 次;召开股东大会 4 次。各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14 年 1 月 28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徐永平先生提名,同意聘任卢兆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栾

秀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经公司总经理卢兆东先生提名,同意聘任以下人员为公司副总经理:王远力先生、栾

秀英女士、马军民先生、郑杏建先生、李洪涛先生、华宁先生、韩毅先生。同时聘任李洪涛先

生公司财务总监,刘川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3)经审阅以上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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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以上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以

上人员。

    2、2014 年 3 月 4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补选独立董事

候选人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独立

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同意董事会提名邓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

    3、2014 年 3 月 21 日,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2014年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部分日常交易涉及的交易方与本公司存在

关联关系,因此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2014

年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

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
   国统股份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

   (2)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履职以来,

工作认真负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在公司持续经营及国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同意继

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4、2014 年 3 月 23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

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

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提

供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

保事项。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提供了担保,均为向子公司提供的非债务性担

保。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989.89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4.28%。该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

项担保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所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制

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2)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

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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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回报规划》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意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

  (3)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

照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各个过程、各个

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健康稳定的运行。《新

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4)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本次审议的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场作为定价原则,

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发展造成影响。

  (5)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预计为子公司办理银行保函提供担保: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系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保函,向银行提供的非债务性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项担保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7)聘任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国统股份


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服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

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

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5、2014年4月23日,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

此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

有利于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且协议内容遵循

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

况。

    (2)拟与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次日常交易的交

易方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公司拟与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

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

    6、2014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

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包含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

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2)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通过查验中材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出具了《关于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
   国统股份


估报告》,该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3)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能够有效防范、

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4)与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

场作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5)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议案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计划和进度做出的,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公司在最近的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及

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其中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

   7、2014年8月12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

了相关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仅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他方式

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有效
   国统股份


地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下属全

资子公司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国统管道有限公司办理保函,向银

行提供非债务性担保,担保总金额 2333.8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担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

   (2)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3)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通过查验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

相关文件资料,出具了《关于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该报告充分反映了

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

缺陷,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规定的情况。公司经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但在报告期内暂未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继续向

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8、2014年10月20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

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该保理融资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
   国统股份


益,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

   (2)为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

提供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担保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4 年度,本人利用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并通

过与管理层沟通以及与注册会计师的交流,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财务状况等内容。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及时关注媒体信息,多方面地了解公司所面临

的经营形势,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 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于董

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并积极跟踪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信息披

露情况等情况。

   2、加强自身学习,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

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思想意识和业务能力,有效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切实地维护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 任职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国统股份


   本人作为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薪酬委员会委员的责任与义务;作

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配合委员会主任的工作安排,并参与审查了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

况,审查了公司所有重要的会计政策,定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提出。



   五、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目前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起了比较完善并能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希望公

司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流程,持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

力。



   六、其他事项

   1、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 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 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陈彤

   电子邮箱:ct7755@sina.com



                                                          独立董事:陈彤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忠实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情况述职如下:

   三、 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 2014 年度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其中通讯表决 5 次;召开股东大会 4 次。各次会

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事项均履行了

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2014 年度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对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四、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14 年 3 月 21 日,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2014年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部分日常交易涉及的交易方与本公司存在

关联关系,因此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2014

年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

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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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履职以来,

工作认真负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在公司持续经营及国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同意继

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2、2014 年 3 月 23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

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

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提

供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

保事项。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提供了担保,均为向子公司提供的非债务性担

保。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989.89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4.28%。该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

项担保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所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制

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2)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

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回报规划》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意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
   国统股份


配预案。

   (3)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

照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各个过程、各个

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健康稳定的运行。《新

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4)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本次审议的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场作为定价原则,

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发展造成影响。

   (5)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预计为子公司办理银行保函提供担保: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系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保函,向银行提供的非债务性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项担保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7)聘任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服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

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
   国统股份


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3、2014年4月23日,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

此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

有利于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且协议内容遵循

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

况。

    (2)拟与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次日常交易的交

易方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所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

避表决。公司拟与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

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

    4、2014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

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包含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

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2)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通过查验中材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出具了《关于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

估报告》,该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国统股份


    (3)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能够有效防范、

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4)与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

场作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5)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议案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计划和进度做出的,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公司在最近的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及

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其中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

    5、2014年8月12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

了相关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仅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他方式

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有效

地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下属全

资子公司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国统管道有限公司办理保函,向银
   国统股份


行提供非债务性担保,担保总金额 2333.8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担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

   (2)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3)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通过查验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

相关文件资料,出具了《关于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该报告充分反映了

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

缺陷,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规定的情况。公司经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但在报告期内暂未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继续向

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6、2014年10月20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

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该保理融资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

益,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

   (2)为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
   国统股份


提供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担保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4 年度,本人利用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向相

关人员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往

来等情况。同时,经常关注市场环境极其对公司的影响,特别关注媒体信息,多方面地了解公

司所面临的经营形势,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 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于董

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并积极跟踪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加强自身学习,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证

监会、深交所及新疆监管局举办的各种培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思想意识

和业务能力,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切实地维护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3、任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其教育背
   国统股份


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经审查,均符合聘任的有关规定及条件。



   五、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目前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起了比较完善并能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希望公

司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流程,通过实践发现问题,改进问题,总结经验,提高预防风险意识,保

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同时,公司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不断提高技术研发

和创新能力,加强产品结构调整,从而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六、其他事项

   4、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5、 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6、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九、 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邓峰

   电子邮箱:dengfengxju@126.com

   2015 年,我将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学习,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董事

会的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为公司的经营治理提供有效帮助和合理监督,也希望公司能更

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

争力, 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邓峰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