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2015-03-27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草案)
为建立和健全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模式、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
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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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第四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1、规划以每三年为一个制定周期。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涉及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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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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