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公司总经理卢兆东先生提名,同意聘任陈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2、经公司董事长徐永平先生提名,董事会推荐,同意聘任陈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郭静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3、经审阅以上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 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4、以上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 以上人员。 独立董事: 汤 洋 陈 彤 邓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