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关于草签PPP项目合同的公告2017-11-30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17-067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草签 PPP 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该合同履行过程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
法履行的风险;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合同采
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
能存在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法律法规调整等其他因素使得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市场预测与
实际需求之间出现差异的风险;该项目的收益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收回投资或达到预定收益的风
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主体地位,并由甲方与项目公司正式签
定《PPP 项目合同》以规定甲方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市政道路运营维护、
移交,项目公司全面继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本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并顺利实施后,将为公司后续的 PPP 项目的开拓和合作提供经
验,对公司未来业绩和市场形象产生长期有利影响。工程建设完成后,运营期收益将对公司未
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于巨潮资
讯网发布了项目中标公告,确定本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
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为“华安县基
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的中标单位(公告编号:201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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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收到本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
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签署《华安
县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项目合同》(草签),在公司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
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重新签署 PPP 项目合同,以承继本合同乙方项下的权利义务。具
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合同双方
甲方:华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
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2、项目名称:华安县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
3、合同签署地点:福建省华安县
4、合同价款:本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53,272 万元。该项目投资收益率浮动系数:145.25%;
建安工程费预算下浮率:3.51%;合作期内,项目初年运营管养维护成本为 106 万/年(不含道
路大修费用),每年按实际发生费用来调整。
5、项目合作期:建设期+13 年运营期,其中:①漳州华安玉产业园开发建设工程,工程
建设期:24 个月;②华安县城关大桥至半岭亭市政道路及管网等配套设施改造工程,工程建
设期:24 个月;建设期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华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系华安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华安县人民政府授权其作为本项
目的实施机构。
2、2016年度,公司未与该工程业主方发生类似业务。
3、公司与该工程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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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华安县
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10%(即 1,500 万元)和 90%(即 13,500 万
元)。
2、本项目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2.1 甲方负责办理前期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勘察、设计、预算审
核等工作;负责项目征地征拆工作;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养护绩效考核系数;
对乙方或项目公司履约情况实施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每
年的当期政府付费的费用等工作内容。
2.2 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移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务工人员
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完好
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等工作内容。
3、建设内容:
华安县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由以下 2 个工程组成:
(1)漳州华安玉产业园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园区位于华安县华丰镇罗溪村,距离华安县
中心约 4.3 公里。本项目范围北至绕城公路(在建),南至漳永高速向南 200 米,西至华马线,
东至鹰厦铁路,面积约 55.19 公顷,建设内容包括土方平整、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园区内的厂
房、商业建筑、展馆等。
(2)华安县城关大桥至半岭亭市政道路及管网等配套设施改造工程:对现状车行道进行
加铺沥青,改造路线全长约 3.892 公里,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车行道加铺沥青总面积 71,871
平方米,交叉口改造 9 处,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改造总面积为 27,187 平方米,沿线铺设配套
给排水及电力通信管道,管道均在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下,采用埋地敷设。沿线安装路灯 143
套及交通安全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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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费机制:
4.1 本项目采用当期政府付费(财政补贴)模式,政府根据项目的可用性和服务的质量进
行付费。 当期政府付费=当期可用性付费+运营付费+税金及附加 。
4.2 当期政府付费费用的调整
4.2.1 合作期内,项目年度运营管养维护成本 C(万元/年)为 106 万元/年(不含道路大修费
用),每年按实际发生费用来调整。
4.2.2 央行基准利率调整
建设期利息按当期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9%计算,如果运营期间央行 5 年期贷款基准
利率发生调整,则应按照 10.2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重新计算当期应付的财政补贴费用。如同一
年度内发生一次以上的利率调整,则以付费前最后一次利率调整之后的结果为准。
4.2.3 道路年度运营管养维护成本按每年实际发生费用来调整。
4.2.4 项目运营期税费及附加,每年按实际发生费用来调整。
5、当期政府付费纳入财政预算:甲方承诺提请华安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本项目政府付费的
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并将当期政府付费纳入华安县当年财政预算,并经同
级人大审议通过出具相应的支持文件。
6、违约责任:甲方或项目公司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
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以及终止项目合同等。
6.1 政府付费支付的违约: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服务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
额的万分之三(0.03%)另行向项目公司支付滞纳金。
6.2 延迟开工、竣工的违约:因甲方及其它相关单位原因造成违约,运营维护期顺延,由
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相应的损失;因项目公司及施工方原因造成违约,竣工验收日期在
乙方中标报价工期基础上每逾期一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拾万元(100,000.00)的违约赔
偿金,违约金封顶上限为建安工程费的 3%。延迟期间财务补贴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6.3 绩效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的违约: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养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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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补缴;
6.4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运营期履约保函的违约:甲方有权在当
期政府付费中扣除与保函等值的金额,待乙方按照约定提交保函后随下一期当期政府付费一起
支付;移交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在最后一期当期政府付费中扣除与保函等值的金额;若乙方未
能补充履约保函金额并保持有效则甲方有权扣除当期政府付费中等值的金额待乙方按照约定
补充履约保函金额并保持有效后随下一期当期政府付费一起支付;
6.5 未经政府批准,乙方私自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项目公司资产或权益,则甲方有权
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7、社会资本退出机制
项目运营期结束即项目合作期届满之日,项目公司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终止,移交县政府授
权的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有义务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对项目做可用性修护,相关费用将纳
入项目公司运营成本。若《PPP 项目合同》的合同双方均无继续合作的意愿,则项目公司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清算解散。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总投资金额约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88.68%。本项目合作期为
15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为13年。本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并顺利实施后,将为公司后续
的PPP项目的开拓和合作提供经验,对公司未来业绩和市场形象产生长期有利影响。工程建设
完成后,运营期收益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该项目的运作,不会对公司资金流转产
生不利影响。
3、本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调整转型,创新发展”的战略思想,并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
4、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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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原材料价格上涨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2、由于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风险;
3、本协议涉及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公司未来将需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投入自有资金或通
过银行融资及其他融资方式筹措资金;
4、该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法律法规调整等其他因素使
得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市场预测与实际需求之间出现差异的风险;
5、该项目运营后的收益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收回投资或达到预定收益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华安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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