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2017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审计工作质量符合行业监管 要求,自履职以来,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 计意见,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在公司持续经营及国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同意继续聘任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汤 洋 陈 彤 邓 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