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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拟制定)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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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拟制定)

     为完善和健全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及分红制度,建

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模式、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

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

   第三条 公司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

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情况下,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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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1、规划以每三年为一个制定周期。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涉及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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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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