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融资租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国统管 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本次融 资租赁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事宜。 独立董事: 汤 洋 陈 彤 邓 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