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2019-01-02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19-002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和 2018
年 3 月 31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目中心
城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和《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
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目海北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公告编号:2018-013)。双方按照 PPP 项目
合同的约定,就基于出现的具体实际情况协商一致,于近日签订了《河北芦台经济开发区环境
综合治理 PPP 项目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及海北镇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合同之补充协议》,具体
内容如下:
一、补充协议签署概况
1、协议双方
甲方(政府方):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乙方(社会资本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河北芦台经济开发区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目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及海北镇
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及海北镇两个 PPP 项目”)
3、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系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
部门,已得到管委会的授权,为本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根据芦管函字【2018】23 号文件,双方同意中心城区及海北镇两个 PPP 项目成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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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并同时取消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目海北镇污水处理厂工
程办公楼建设,改为装配式建筑房屋。
2、双方同意将原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内容中的管网工程删除,本项目调整后整
体采用 BOT 模式。作为本项目合同依据的《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的有效文件中涉及冲突的
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
3、根据芦发改【2018】19 号文件批复的《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
目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工程(近期)初步设计》第一册设计说明书、第二册设计图纸、第三册
设计概算书,与芦发改【2018】20 号文件批复的《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目海北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近期)初步设计》第一册设计说明书、第二册设计图纸、第三册
设计概算书,双方协商并同意将“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与“海北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中
的原合同条款第 14 条:“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估算 12,906.45 万元,近期建设总投
资为 8,601.24 万元,包含新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投资 7,500.48 万元;海北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总投资估算5,112.91 万元,近期建设总投资为1,840.35 万元。”合并变更为“总投资估算18,019.36
万元。近期建设总投资 9,640.62 万元,包含新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近期)投资 6,580.62 万
元,及新建海北镇污水处理厂(近期)投资 3,060 万元”。
4、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
号文,经双方协商同意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3,872 万元。
5、经双方协商一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与“海北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履
约保函合计金额为 1,000 万元,运营维护保函合计金额为 700 万元。
6、本补充协议作为 PPP 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是原 PPP 项目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
充协议生效后与原 PPP 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与原 PPP 项目合同有冲突的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均以
原 PPP 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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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城区及海北镇两个PPP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8,019.36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
营业总收入的22.84%。项目合作期为30年(含建设期),预计对公司未来业绩和市场形象产生
长期有利影响。工程建设完成后,运营期收益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该项目的运作,不会对公司资金运转产
生不利影响。
3、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
主方形成依赖。
四、备查文件
《河北芦台经济开发区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及海北镇污水处理厂
PPP项目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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