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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03-28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21368 号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目     录          页   次


   鉴证报告                                   1-2


   自评报告                                   1-7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 21368 号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
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鉴证意见。



                          鉴证报告   第1页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
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
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
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健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晓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鉴证报告   第2页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结合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查阅了公司各项管理规
章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的运行情
况及有效性进行了检查,编制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
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内外部环境、经营情况及法律法规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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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各种输水管道及异型管件、地铁盾构环片等
水泥制品的制造、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以及新型业务PPP项目等;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进行了检查和评价,
涵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管理、财务报
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审计监督、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各
项环节;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产业结构、人力资源、安全生产、产品
质量、原材料采购市场价格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
  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①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
  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
  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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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A、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控制环境无效;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③ 公司更正已
  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主要指标做出超过10%以上的修正);④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
  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
  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B、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
  的补偿性控制;④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C、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
  元以上(含1000万元),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B、重要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
  以上(含300万元),但小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并以公告形式
  对外披露。
         C、一般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
  以下,或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
  定。
      A、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
  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B、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C、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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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过程中所发现存在的在设计上的一般缺陷和运行中的一般缺陷,不会对公司整体内部
  控制造成影响,不会影响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计划、措施并
  在2019年工作中积极推进,不断完善、改进和提高。
      同时,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中,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全面推行制度化规范管理,建立了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较
  为完善的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积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促
  使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监
  管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修订了《公司章程》、制定了《新疆国统管道
  股份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国统股份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基层党建工
  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意见的实施办法》等制
  度,公司致力于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管理的需要。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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