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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邓峰)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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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

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发表了审慎、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8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

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和 5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或列席,没有缺

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

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

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本人认为,2018 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

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

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

出异议。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18年1月11日,本人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审计工作质量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自履职以来,

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公司提供

了较好的服务,在公司持续经营及国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同意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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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2、2018年1月15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1)聘任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

公司财务审计服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

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公司拟聘任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主要是公司为子公司办理银

行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均为向子公司提供的非债务性担保,是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

稳定发展。本项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3、2018年4月8日,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2018年拟将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

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4、2018年4月10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了相

关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①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

生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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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占用资金等情况。②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

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办理各类保函提供了担保,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151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母公司报表口径)的5.01%。该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项担保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核查,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的,符

合《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

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且兼顾公司与股东利益。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3)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内容,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并与公司

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本人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

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能够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

证公司经营管理健康稳定的运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报告》较为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4)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审议的2018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

循以市场作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

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5)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意见: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17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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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

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合理的分红政策,更好地保护了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关于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通过查验中材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出具了《关于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该报

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

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财务公司风

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我们同意其继续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

服务业务。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中的规定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

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5、2018年5月18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为子公司银行授

信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本项担保决策程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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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6、2018年8月17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为以下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①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

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②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外,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为下

属子公司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国统管道有限公司、新疆天河顺达物流有限公

司和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保函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6,151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64%。报告期内,公司所提供担保以及相关

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较

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

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

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2)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

公司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7、2018年10月18日,本人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没有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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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交易价格客观、

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项事

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8、2018年10月22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临时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的以下事

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公司依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

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

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徐永平先生、姜少波先生、刘崇

生先生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

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

   9、2018年11月20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融资租赁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满足

公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事宜。

   10、2018年12月19日,本人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本

人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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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8年12月25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聘任公司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

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8 年度,本人在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同

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

注公司网站、证券市场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

建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 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2018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相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

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于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

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2、加强自身学习,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入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学习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并积极参加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加深对

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执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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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

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目前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起了比较完善并能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希望公

司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流程,通过实践发现问题,改进问题,总结经验,提高预防风险意识,保

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六、其他事项

   1、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 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七、 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邓峰

   电子邮箱:dengfengxju@126.com



                                                          独立董事:邓峰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