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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03-28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

    我们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

合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查阅了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

度的基础上,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及有

效性进行了检查,编制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

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

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

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内外部环境、经营情况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

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

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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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

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

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

围的主要业务:包括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各种输水管道及异型管件、地铁盾构环片等水泥制

品的制造、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以及新型业务PPP项目等;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

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进行了检查和评价,涵盖资金

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

算、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审计监督、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各项环节;重点

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产业结构、人力资源、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原材料采

购市场价格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

制配套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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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

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①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

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

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控制环境无效;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③ 公司更正已公布

的财务报告(并对主要指标做出超过10%以上的修正);④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

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

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B、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 对

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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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④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

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C、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

上(含1000万元),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B、重要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含300万元),但小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C、一般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

或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A、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B、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C、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

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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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

中所发现存在的在设计上的一般缺陷和运行中的一般缺陷,不会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造成影

响,不会影响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计划、措施并在2019年工作中积

极推进,不断完善、改进和提高。

    同时,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中,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

控制意识,全面推行制度化规范管理,建立了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一系列内部

控制制度,积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促使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要

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修订了《公司章程》、制定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国统股份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基层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意见的实施办法》等制度,公司致力于不断完善内

控管理制度,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管理的需要。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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