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 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 050071 号 (共一册,第一册)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报告日:2020 年 11 月 18 日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 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3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3 二、 评估目的 ...................................................... 5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5 四、 价值类型 ...................................................... 6 五、 评估基准日 .................................................... 6 六、 评估依据 ...................................................... 7 七、 评估方法 ...................................................... 9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9 九、 评估假设 ..................................................... 11 十、 评估结论 ..................................................... 12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12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4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15 十四、 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签章...................................... 15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16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 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 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 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 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 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 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企业经营预测资料由委托人、产权持 有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 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资产评估师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 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 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 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 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 不存在偏见。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 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 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 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 050071 号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在 评估基准日的清算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为此需要 对评估基准日时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部分债权的清算价值进行评 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基准日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清算价值。 评估范围: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对应的应收账款。 评估基准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 价值类型:清算价值 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 评估结论: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对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 债权进行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0 月 31 日,债权账面价值 2,537.41 万 元,评估价值 2,794.84 万元,评估增值 257.43 万元,增值率 10.15%。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结 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 解及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2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 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 050071 号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重置成本法, 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清算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 委托人暨产权持有人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一) 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0938343Q 法定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林泉西路 765 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杰 注册资本:18584.3228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1 年 08 月 30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08 月 30 日至 2051 年 04 月 01 日 主要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砼管(简称 PCCP)、各种输水管道及其异型管 件和配件、钢筋混凝土管片、混凝土预制构件、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限自产) 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水工金属结构(钢结构、机 械设备)及化工建材的生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以资质证书为准);建材技术 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为同一公司。 (二) 债务人概况 企业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9924088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法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 1 号 1 幢水电广场 A-1 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 注册资本:120226.2058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12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经营范围:国内外、境内国际招标的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 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机 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隧道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 的劳务人员;工程技术研发及转化;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固定式、移动式启闭机 等制造安装;公路、铁路、水务、水电、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 运营管理;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 开发;实业投资,对外投资;工程机械销售;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具体 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二、 评估目的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为此需要对评估基准 日时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部分债权的清算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 济行为提供基准日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清算价值。 (二) 评估范围及相关资产情况 评估范围是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对应的应收账款,债 务人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的部分债权为应收广东水电 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款,账面价值 25,374,133.00 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11 年 1 月 20 日,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统公司”)与广 东省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水电二局”)下属鉴江供水输水工程 I 标项 目经理部签订了《PCCP 管材采购供应合同》(合同编号:JJGS-GX-C001,下称 “《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国统公司向水电二局供应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 项目鉴江~东海岛输水管线工程所需 PCCP 管及配套材料。 2012 年 9 月 14 日、2013 年 1 月 20 日,已安装完毕且经监理及水电二局质 检部复检合格的部分标段管材,非因国统公司原因导致部分管材无法正常使用。 应水电二局要求,贵司对相关损毁管材进行拆除、更换。更换施工确认单据上有 水电二局员工“庄建远”字样签字。 2013 年 3 月 25 日,国统公司完成乾塘段、南三岛段工程的全部供货,其中 PCCP 标准管 4590 节,计 27540 米,管配件 172 个,计 1183.3 米,总计 28723.3 米。各方在供货量统计表上签字确认。 2014 年 5 月 29 日,国统公司向水电二局发送《关于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 程工程量确认的函》,表示目前已结算供货量货款为 75444650 元,占总供货量 的 74.8%。要求水电二局对总供货量予以审核确认,并及时结算未支付货款。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5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019 年 5 月 29 日,国统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向水电二 局发送《关于要求尽快进行工程决算并付清合同货款的律师函》,要求水电二局 尽快安排人员对供货量进行核对决算,并支付拖欠货款。 2019 年 6 月 21 日,水电二局出具《关于要求尽快进行工程决算并付清合同 货款的复函》,对国统公司主张的 PCCP 管实际供货量并不认可;认为未结算是 由于贵司一直不予以回应导致;并指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向国统公司支付 95%的工程款尚未达到约定支付条件。同时,水电二局要求国统公司派专人携带 收货凭证及货物交接签收单等资料前往办理结算手续,并将相关工程资料提交项 目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以核实供货数量、完成工程的验收工作。 2019 年 7 月 8 日,因水电二局迟迟未与国统公司进行对账,国统公司出具 《关于要求尽快核实实际供货数量的函》,要求水电二局尽快派专人处理对账事 宜,以完成双方对供货量的确认工作。 2020 年 4 月,国统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20)粤 08 民初 66 号案件诉讼,请求判令水电二局向国统公司支付案涉买卖合同价款 25,374,133.00 元及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1 日利息为 14,448,877.13 元,合计 39,823,010.13 元)。 2020 年 9 月 4 日,该案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国统公司与水电二局 均对已经支付的 PCCP 管材采购款项没有异议,水电二局对国统公司主张的供货 数量及单价均已认可。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 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未经审计,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共同申报。 四、 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 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一)本报告评估基准日是 2020 年 10 月 31 日。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6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二)按照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资产评估应对的经济行为实现日接近的原则, 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 (三)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中,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参数的选取、评估价值 的确定等,均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 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0 年第 21 期— 专题纪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2019);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8、《关于印 发<国有 资产评 估管理 办法施 行细则 >的 通知 》(国 资办发 [1992]36 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12 号); 1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 号); 1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2009]941 号);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7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1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 14、《企业会计准则》(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令第 33 号)。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 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 号) 1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四) 产权依据 1、业务合同; 2、出货单及相应发票、《干预湛江市供水枢纽工程工程量确认的函》及相 应的快递单、《律师函》、《关于要求尽快进行工程决算并付清合同货款的复函》 (粤水电函【2019】118 号); 3、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 取价依据 1、基准日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评估人员清查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3、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 其他参考依据 1、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评估申报表;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8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 公司债权转让之法律意见书》【(2020)君泽君律字第 602 号】。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思路 本次评估目的是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本次 评估的资产缺乏市场交易案例,不宜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的资产为应收账款,该资产除收回本金及利息外没有其他收益,不 宜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该资产为快速变现类资产,形成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齐全,企业会计核算规范, 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二) 具体评估过程和方法: 应收账款,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款项可能收回的 数额确定评估价值。 本次评估范围是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对应的应收账 款,为应收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款。该笔款项截止基准日仍未收回, 目前债权双方正在进行诉讼处理,并对此款项金额无异议。 债权评估价值=应收账款评估值快速变现系数 =(应收款金额+应收款金额计息周期天数/360利率)快 速变现系数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如下: (一) 接受委托 我公司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 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并与委托人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 估计划,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 前期准备 根据评估基本事项拟定评估方案、组建评估团队、实施项目相关人员培训。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9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三) 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产权持有人的经 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指导产权持有人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产权持有人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 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 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同时收集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 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产权持有人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细状况,然 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 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同 时反馈给产权持有人对“资产评估明细表”进行完善。 3、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根据清查结果,并和产权持有人相关人员充分沟通,进一步完善“资 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账、表相符。 4、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对权属资料不 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提请企业核实或出具相关产权说明文件。 (四) 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场等 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 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 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五) 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 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评 估初步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六) 内部审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初步资产评估报 告后提交公司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在内部审核完成后,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 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理 修改后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七) 评估档案归档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 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九、 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 基本假设 1、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 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 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2、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 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 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二) 一般假设 1、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和产权持有人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 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未考虑 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产权持有人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三) 特殊假设 1、假设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财务资料 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1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人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 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3、本次评估假设产权持有人和债务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发生重大变化。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 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名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 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对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进行 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0 月 31 日,债权账面价值 2,537.41 万元,评估 价值 2,794.84 万元,评估增值 257.43 万元,增值率 10.15%。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专 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未经审计,由委托人及产权持 有人共同申报。 (二)本次评估对应收账款利息的计息周期,按账款形成日期 2013 年 3 月 26 日起至诉讼文件内计息截止日 2020 年 3 月 1 日计算。 (三)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 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 影响;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四)建议委托人在参考本报告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处置方案及资产处置 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决策。 (五)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 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以及保证经营的合法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 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 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2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 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六)委托人追收应收账款情况: 2014 年 5 月 29 日,国统公司向水电二局发送《关于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 程工程量确认的函》,表示目前已结算供货量货款为 75444650 元,占总供货量 的 74.8%。要求水电二局对总供货量予以审核确认,并及时结算未支付货款。 2019 年 5 月 29 日,国统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向水电二 局发送《关于要求尽快进行工程决算并付清合同货款的律师函》,要求水电二局 尽快安排人员对供货量进行核对决算,并支付拖欠货款。 2019 年 6 月 21 日,水电二局出具《关于要求尽快进行工程决算并付清合同 货款的复函》,对国统公司主张的 PCCP 管实际供货量并不认可;认为未结算是 由于贵司一直不予以回应导致;并指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向国统公司支付 95%的工程款尚未达到约定支付条件。同时,水电二局要求国统公司派专人携带 收货凭证及货物交接签收单等资料前往办理结算手续,并将相关工程资料提交项 目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以核实供货数量、完成工程的验收工作。 2019 年 7 月 8 日,因水电二局迟迟未与国统公司进行对账,国统公司出具 《关于要求尽快核实实际供货数量的函》,要求水电二局尽快派专人处理对账事 宜,以完成双方对供货量的确认工作。 2020 年 4 月,国统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20)粤 08 民初 66 号案件诉讼,追收合同货款以及安装费用合计 52469908.54 元。具体诉讼请求如 下: (1)请求判令水电二局向国统公司支付案涉买卖合同价款 25374133.00 元 及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1 日利息为 14448877.13 元,合计 39823010.13 元); (2)请求判令水电二局向国统公司支付 PCCP 管材安装费用 9166928.60 元 及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1 日利息为 3479969.81 元,合计 12646898.41 元); (3)请求判令湛江市鉴江水利枢纽管理处(下称“管理处”)在欠付水电 二局款项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水电二局、管理处承担。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七)本次评估,委托人已委托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 询,并出具《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之法律意见书》【(2020) 君泽君律字第 602 号】。 (八)关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 项特别说明; 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 调整或重新评估。我们不对评估基准日以后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承担 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 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 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 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经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 公章,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核准)后方可正式使用;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 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8 日。 十四、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签章 资产评估师:高新宇 资产评估师:陈俊良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11 月 18 日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5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附件二、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营业执照; 附件三、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 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之法律意见书》【(2020)君泽君律字第 602 号】; 附件四、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的承诺函; 附件五、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六、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备案公 告(2020-0065 号); 附件七、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证书复印件; 附件八、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九、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附件十、资产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6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7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8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9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20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21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 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 评估说明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 050071 号 (共一册,第一册)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报告日:2020 年 11 月 18 日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22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1 第二部分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2 第三部分资产评估说明 .................................................................................................... 3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3 (一)评估对象............................................................................................. 3 (二)评估范围及相关资产情况 .................................................................... 3 二、债务人概况...................................................................................................... 4 三、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 5 (一)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5 (二)影响资产核实的事项及处理方法.......................................................... 6 (三)核实结论............................................................................................. 7 四、评估技术说明 .................................................................................................. 7 (一)债权(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 ............................................................. 7 (二)评估思路............................................................................................. 8 (三)具体评估过程和方法 ........................................................................... 9 第四部分评估结论及分析 ............................................................................................... 11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第一部分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评估说明供委托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含所出资企业)、相关监管机 构和部门使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11 月 18 日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第二部分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进行评估,有关说明 详见后附: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 说明》。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2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第三部分资产评估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清算价值。 (二)评估范围及相关资产情况 评估范围是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对应的应收账款,债 务人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的部分债权为应收广东水电 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款,账面价值 25,374,133.00 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11 年 1 月 20 日,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统公司”)与广 东省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水电二局”)下属鉴江供水输水工程 I 标项 目经理部签订了《PCCP 管材采购供应合同》(合同编号:JJGS-GX-C001,下称 “《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国统公司向水电二局供应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 项目鉴江~东海岛输水管线工程所需 PCCP 管及配套材料。 2012 年 9 月 14 日、2013 年 1 月 20 日,已安装完毕且经监理及水电二局质 检部复检合格的部分标段管材,非因国统公司原因导致部分管材无法正常使用。 应水电二局要求,贵司对相关损毁管材进行拆除、更换。更换施工确认单据上有 水电二局员工“庄建远”字样签字。 2013 年 3 月 25 日,国统公司完成乾塘段、南三岛段工程的全部供货,其中 PCCP 标准管 4590 节,计 27540 米,管配件 172 个,计 1183.3 米,总计 28723.3 米。各方在供货量统计表上签字确认。 2014 年 5 月 29 日,国统公司向水电二局发送《关于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 程工程量确认的函》,表示目前已结算供货量货款为 75444650 元,占总供货量 的 74.8%。要求水电二局对总供货量予以审核确认,并及时结算未支付货款。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2019 年 5 月 29 日,国统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向水电二 局发送《关于要求尽快进行工程决算并付清合同货款的律师函》,要求水电二局 尽快安排人员对供货量进行核对决算,并支付拖欠货款。 2019 年 6 月 21 日,水电二局出具《关于要求尽快进行工程决算并付清合同 货款的复函》,对国统公司主张的 PCCP 管实际供货量并不认可;认为未结算是 由于贵司一直不予以回应导致;并指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向国统公司支付 95%的工程款尚未达到约定支付条件。同时,水电二局要求国统公司派专人携带 收货凭证及货物交接签收单等资料前往办理结算手续,并将相关工程资料提交项 目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以核实供货数量、完成工程的验收工作。 2019 年 7 月 8 日,因水电二局迟迟未与国统公司进行对账,国统公司出具 《关于要求尽快核实实际供货数量的函》,要求水电二局尽快派专人处理对账事 宜,以完成双方对供货量的确认工作。 2020年4月,国统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20)粤08民初66号案 件诉讼,请求判令水电二局向国统公司支付案涉买卖合同价款25,374,133.00元及 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1日利息为14,448,877.13元,合计39,823,010.13元)。 2020 年 9 月 4 日,该案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国统公司与水电二局 均对已经支付的 PCCP 管材采购款项没有异议,水电二局对国统公司主张的供货 数量及单价均已认可。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 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未经审计,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共同申报。 二、债务人概况 企业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9924088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法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 1 号 1 幢水电广场 A-1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 注册资本:120226.2058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12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经营范围:国内外、境内国际招标的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 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机 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隧道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 的劳务人员;工程技术研发及转化;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固定式、移动式启闭机 等制造安装;公路、铁路、水务、水电、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 运营管理;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 开发;实业投资,对外投资;工程机械销售;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具体 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一)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在进入现场清查前,成立了以现场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清查核实小组,制定了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5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现场清查核实实施计划,对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的债权进行清查核实。项目组清 查核实工作从 2020 年 11 月 2 日开始,到 2020 年 11 月 3 日结束。 清查核实工作主要包括以下过程: 1、指导企业相关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 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调查表”及其填写要求, 进行登记填报,同时收集项目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 2、初步审查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通过翻阅有关资料,了解涉及评估范围内具体对象的详细状况。然 后仔细审核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初步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资产项目不明 确,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 3、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根据现场实地勘察结果,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表”、“实”相 符。 4、核实产权证明文件 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产权进行了调查,以确认产权是否清晰。 (二)影响资产核实的事项及处理方法 2014 年 5 月 29 日,国统公司向水电二局发送《关于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 程工程量确认的函》,表示目前已结算供货量货款为 75444650 元,占总供货量 的 74.8%。要求水电二局对总供货量予以审核确认,并及时结算未支付货款。 2019 年 5 月 29 日,国统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向水电二 局发送《关于要求尽快进行工程决算并付清合同货款的律师函》,要求水电二局 尽快安排人员对供货量进行核对决算,并支付拖欠货款。 2019 年 6 月 21 日,水电二局出具《关于要求尽快进行工程决算并付清合同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6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货款的复函》,对国统公司主张的 PCCP 管实际供货量并不认可;认为未结算是 由于贵司一直不予以回应导致;并指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向国统公司支付 95%的工程款尚未达到约定支付条件。同时,水电二局要求国统公司派专人携带 收货凭证及货物交接签收单等资料前往办理结算手续,并将相关工程资料提交项 目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以核实供货数量、完成工程的验收工作。 2019 年 7 月 8 日,因水电二局迟迟未与国统公司进行对账,国统公司出具 《关于要求尽快核实实际供货数量的函》,要求水电二局尽快派专人处理对账事 宜,以完成双方对供货量的确认工作。 2020 年 4 月,国统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20)粤 08 民初 66 号案件诉讼,追收合同货款以及安装费用合计 52469908.54 元。具体诉讼请求如 下: (1)请求判令水电二局向国统公司支付案涉买卖合同价款 25374133.00 元 及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1 日利息为 14448877.13 元,合计 39823010.13 元); (2)请求判令水电二局向国统公司支付 PCCP 管材安装费用 9166928.60 元 及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1 日利息为 3479969.81 元,合计 12646898.41 元); (3)请求判令湛江市鉴江水利枢纽管理处(下称“管理处”)在欠付水电 二局款项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水电二局、管理处承担。 本次评估,委托人已委托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并出具《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之法律意见书》【(2020)君 泽君律字第 602 号】。 (三)核实结论 通过以上资产清查核实程序,评估人员认为,清查核实过程中未受干扰,产 权持有人申报的资料满足了“表、实相符”的评估要求。 四、评估技术说明 (一)债权(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7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2011年1月20日,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统公司”)与广东省 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水电二局”)下属鉴江供水输水工程I标项目经理 部签订了《PCCP管材采购供应合同》(合同编号:JJGS-GX-C001,下称“《采 购合同》”),双方约定由国统公司为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鉴江—东海岛输 水管线工程供应PCCP管材,管材以3510元/米计算。 截至2013年3月25日,国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所需PCCP管材及管配件 全部供货并安装完毕。供货总计28,723.30米,供货总金额为100,818,783.00元。 2013年3月26日,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正式通水并投入使用,且至今运行良好。 截至评估基准日,水电二局共支付货款75,444,650.00元,剩余25,374,133.00 元货款未支付,近年来国统公司经过多次催收,水电二局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剩余款项。 2020年4月,国统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20)粤08民初66号案 件诉讼,请求判令水电二局向国统公司支付案涉买卖合同价款25,374,133.00元及 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1日利息为14,448,877.13元,合计39,823,010.13元)。 2020年9月4日,该案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国统公司与水电二局均对 已经支付的PCCP管材采购款项没有异议,水电二局对国统公司主张的供货数量 及单价均已认可。 (二)评估思路 本次评估目的是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本次 评估的资产缺乏市场交易案例,不宜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的资产为应收账款,该资产除收回本金及利息外没有其他收益,不 宜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该资产为快速变现类资产,形成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齐全,企业会计核算规范,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8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三)具体评估过程和方法 债权(应收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 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价值。 债权评估价值=应收账款评估值快速变现系数 =(应收款金额+应收款金额计息周期天数/360利率)快 速变现系数 本次评估范围是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对应的应收账 款,为应收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款。该笔款项截止基准日仍未收回, 目前债权双方正在进行诉讼处理,并对此款项金额无异议。 根据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 司债权转让之法律意见书》【(2020)君泽君律字第 602 号】,《PCCP 管材采 购合同》的单价及国统公司的供货数量水电二局均已确认,且水电二局并未主张 利息过高要求调整,故本金价款 25374133.00 元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利息可 能会按照起诉时间以及 LPR 进行调整。本次评估对应收账款加计对应利息,计 息周期按账款形成日期 2013 年 3 月 26 日起至诉讼文件内计息截止日 2020 年 3 月 1 日计算,共计 2532 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4.65%计。 本次评估采用的快速变现折扣率为 17%,具体计算如下: 序号 项目 取值 1 处置时间因素 6% 2 市场需求因素 6% 3 其他因素 3% 4 不可预见因素 2% 合计 17% 债权评估价值=应收账款评估值快速变现系数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9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应收款金额+应收款金额计息周期天数/360利率)(1- 快速变现折扣率) = 25,374,133.00+25,374,133.00 2532/3604.65%)(1-17%) = 27,948,376.86 元 应收账款评估价值 27,948,376.86 元,评估增值 2,574,243.86 元,增值率 10.15%,增值原因为本次评估对应收账款加计对应利息所致。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第四部分评估结论及分析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 程序,采用重置成本法对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进行评 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0 月 31 日,债权账面价值 2,537.41 万元,评估价 值 2,794.84 万元,评估增值 257.43 万元,增值率 10.15%,增值原因为本次评估 对应收账款加计对应利息所致。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1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 委托人暨产权持有人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0938343Q 法定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林泉西路 765 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杰 注册资本:18584.3228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1 年 08 月 30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08 月 30 日至 2051 年 04 月 01 日 主要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砼管(简称 PCCP)、各种输水管道及其异型管 件和配件、钢筋混凝土管片、混凝土预制构件、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限自产) 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水工金属结构(钢结构、机 械设备)及化工建材的生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以资质证书为准);建材技术 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为同一公司。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2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为此需要对评估基准 日时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部分债权的清算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 济行为提供基准日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清算价值。 (二)评估范围及相关资产情况 评估范围是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对应的应收账款,债 务人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的部分债权为应收广东水电 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款,账面价值 25,374,133.00 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 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价值未经审计,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共同申报。 四、债务人概况及债权形成过程 (一)债务人概况 企业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9924088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法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 1 号 1 幢水电广场 A-1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 注册资本:120226.2058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12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经营范围:国内外、境内国际招标的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 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机 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隧道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 的劳务人员;工程技术研发及转化;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固定式、移动式启闭机 等制造安装;公路、铁路、水务、水电、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 运营管理;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 开发;实业投资,对外投资;工程机械销售;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具体 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债权(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 2011年1月20日,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统公司”)与广东 省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水电二局”)下属鉴江供水输水工程I标项目 经理部签订了《PCCP管材采购供应合同》(合同编号:JJGS-GX-C001,下称“《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购合同》”),双方约定由国统公司为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鉴江—东海岛输 水管线工程供应PCCP管材,管材以3510元/米计算。 截至2013年3月25日,国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所需PCCP管材及管配件 全部供货并安装完毕。供货总计28,723.30米,供货总金额为100,818,783.00元。 2013年3月26日,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正式通水并投入使用,且至今运行良好。 截至评估基准日,水电二局共支付货款75,444,650.00元,剩余25,374,133.00 元货款未支付,近年来国统公司经过多次催收,水电二局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剩余款项。 2020年4月,国统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20)粤08民初66号案 件诉讼,请求判令水电二局向国统公司支付案涉买卖合同价款25,374,133.00元及 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1日利息为14,448,877.13元,合计39,823,010.13元)。 2020年9月4日,该案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国统公司与水电二局均对 已经支付的PCCP管材采购款项没有异议,水电二局对国统公司主张的供货数量 及单价均已认可。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 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基准日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10 月 31 日。 (二)按照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资产评估应对的经济行为实现日接近的原 则,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5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三)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中,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参数的选取、评估价 值的确定等,均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 确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七、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无。 八、资产清查情况的说明 (一)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在进入清查前,成立了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清查核实小组,制定了清查核实 实施计划,对企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的债权进行清查核实。项目组清查核实工作 从 2020 年 11 月 2 日开始,到 2020 年 11 月 3 日结束。 清查核实工作主要包括以下过程: 5、 指导企业相关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 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调查表”及其填写要求,进行登记填报,同时 收集项目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 6、 初步审查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人员通过翻阅有关资料,了解涉及评估范围内具体对象的详细状况。然 后仔细审核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初步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资产项目不明 确,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评估明细表有无漏项等。 7、 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 根据清查结果,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表”、“实”相符。 8、 核实产权证明文件 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产权进行了调查,以确认产权是否清晰。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6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二)影响资产核实的事项及处理方法 无。 (三)核实结论 通过以上资产清查核实程序,评估人员认为,清查核实过程中未受干扰,产 权持有人申报的资料满足了“账、表相符”的评估要求。 九、资料清单 (一)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二)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三)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承诺函; (四)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重大合同、协议等; (六)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资料。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7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 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签字盖章页) 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鸿杰 2020 年 11 月 18 日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5 层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