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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2-26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拟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
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本公司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其
中,股东大会选举 4 名股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 3 名职工监
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指定一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
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
体监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至少在
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到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八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九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
则第三条所列各项。
    第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
收到议案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
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临时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
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
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
投票方式进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
会有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五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
子邮件。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