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1-04-15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0 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6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亲自出席董事会 15 次,委托出席董事会 1 次、列席股东大会 2 次,不
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
会前认真研究各项议题,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按
时出席了所有董事会会议,发挥专业知识,认真审议会议议案,提出合理建议,
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
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对报告期内所参加的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20年1月17日,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
下:
1.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中的资金需求。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本人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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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有利于提升
公司的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交易价格客观、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2020年1月20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薪酬(津贴)方案:本人认为公司拟定的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薪酬(津贴)方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
司经营规模、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的。本人认为该薪酬方案有利
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同意该方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事项:经认真审阅孙文生先生的资料,孙文生先生
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亦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孙文生先生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拟任职务,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选举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董事会选举孙
文生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止。
3.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经认真审阅王出先生的资料,王出先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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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亦未
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出先生已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其
个人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符合且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要求。
本次聘任事项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本人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王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
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经
营中的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鸿杰先生、姜少波先生、孙文生先
生、杭宇女士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上,本人同意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
项。
5.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
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2020年2月21日,本人对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1.经公司总经理马军民先生提名,同意聘任李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经审阅以上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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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3.以上人员的提
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以上人员。
(四)2020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以
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2)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
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提供了担保,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438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05%。该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担保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本
人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
股东长期回报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本人同意该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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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
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4.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意见:通过对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本人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2020 年 8 月 25 日,本人对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 2020 年拟将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
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造成较大影响。本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六)2020 年 8 月 25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上,本人
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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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况。(2)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
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
主要是为下属子公司哈尔滨国统管道有限公司、新疆天河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卓良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或贷款担
保,担保总金额 4,93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 6.03%。报告期内,公司所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
对外担保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2.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审议的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场作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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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造成影响。
4.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是依
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2020 年 11 月 19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上,本
人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债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
交易事项的挂牌转让价格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评估,价
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
次公开挂牌转让债权事项。
(八)2020 年 12 月 1 日,本人对关于与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
发生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
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本
人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交易价格客观、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将以上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九)2020 年 12 月 4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上,本人
对关于与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顺利完成施工项目备货任务。本次交易行为均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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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原则,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不会出现
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其控制。
(十)2020 年 12 月 21 日,本人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进展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
料,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制度,交易价格客观、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将以上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一)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上,
本人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
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及本次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协议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2020 年 12 月 21 日,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人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
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本人认为该项交易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定
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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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十三)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上,
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天山建材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
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
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定价,且公司对该项借款不
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不会影
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
(十四)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上,
本人对《经营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
人认为公司《经营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完善公司经
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健康、
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该管理办法的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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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0 年,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交流、沟通会
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就相关提案从专业角度、
客观地给予分析和发表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运作规范,
有效的履行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会议 5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完善
建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通过现场、电话等方式,对公司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
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现场的调查和了解,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
披露。
(二)公司治理方面
2020 年,本人通过现场、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就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和查阅有关资料,
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
案均进行认真审核,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在此基础
国统股份
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
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深化对各项制度尤其是涉及到规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规定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自身
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
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谷秀娟
电子邮箱:guxiujuan@163.com
独立董事:谷秀娟
2021 年 4 月 13 日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发表了审
慎、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0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6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均亲自出席或列席相关会议。本人在参加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
和调查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
论,对各项议案均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和表决。2020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
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并能按时参加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议,勤勉履职。在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履行了勤
勉尽责的义务。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20年1月17日,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
下:
1.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
国统股份
经营中的资金需求。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本人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有利于提升
公司的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交易价格客观、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2020年1月20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薪酬(津贴)方案:本人认为公司拟定的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薪酬(津贴)方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
司经营规模、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的。本人认为该薪酬方案有利
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同意该方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事项:经认真审阅孙文生先生的资料,孙文生先生
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亦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孙文生先生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拟任职务,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选举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董事会选举孙
文生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国统股份
止。
3.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经认真审阅王出先生的资料,王出先生不存在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亦未
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出先生已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其
个人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符合且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要求。
本次聘任事项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本人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王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
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经
营中的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鸿杰先生、姜少波先生、孙文生先
生、杭宇女士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上,本人同意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
项。
5.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
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2020年2月21日,本人对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1.经公司总经理马军民先生提名,同意聘任李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国统股份
2.经审阅以上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3.以上人员的提
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以上人员。
(四)2020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以
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2)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
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提供了担保,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438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05%。该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担保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本
人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
股东长期回报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国统股份
利益,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本人同意该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
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4.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意见:通过对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本人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2020 年 8 月 25 日,本人对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 2020 年拟将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
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造成较大影响。本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国统股份
(六)2020 年 8 月 25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上,本人
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况。(2)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
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
主要是为下属子公司哈尔滨国统管道有限公司、新疆天河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卓良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或贷款担
保,担保总金额 4,93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 6.03%。报告期内,公司所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
对外担保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2.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审议的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统股份
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场作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
展造成影响。
4.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是依
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2020 年 11 月 19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上,本
人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债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
交易事项的挂牌转让价格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评估,价
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
次公开挂牌转让债权事项。
(八)2020 年 12 月 1 日,本人对关于与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
发生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
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本
人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交易价格客观、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将以上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九)2020 年 12 月 4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上,本人
国统股份
对关于与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顺利完成施工项目备货任务。本次交易行为均按市场
定价原则,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不会出现
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其控制。
(十)2020 年 12 月 21 日,本人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进展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
料,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制度,交易价格客观、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将以上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一)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上,
本人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
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及本次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协议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2020 年 12 月 21 日,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人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
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本人认为该项交易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定
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
国统股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十三)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上,
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天山建材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
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
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定价,且公司对该项借款不
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不会影
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
(十四)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上,
本人对《经营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
人认为公司《经营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完善公司经
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健康、
国统股份
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该管理办法的
制定。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以及
其他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了解,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
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
了解公司的日常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本人主动与董秘和高管沟通,
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态、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和核查,邀约有经验的律师对相关风险事项
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相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于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独
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2.任职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0 年,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专
门委员会的交流、沟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就
相关提案从专业角度、客观地给予分析和发表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建
立健全,运作规范,有效的履行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出席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
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完善建议。
国统股份
3.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2020年度,本人认真学习了深交所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证监会、
深交所及新疆监管局举办的各种培训,不断增强专业素质,进一步提高了作为独
立董事的思想意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
作,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更好
地监督引导公司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马洁
电子邮箱:majie0305@126.com
独立董事:马洁
2021 年 4 月 13 日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本人在 2020 年度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关心公司生产和经营状况,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
以审慎的态度发表表决意见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现将
2020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6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列席 3 次股
东大会。本人在参加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提交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对各项议案均认真负
责地发表意见和表决。2020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并能按时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相关会议,勤勉履职。在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履行了
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20年1月17日,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
下:
1.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
国统股份
经营中的资金需求。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本人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有利于提升
公司的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交易价格客观、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2020年1月20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薪酬(津贴)方案:本人认为公司拟定的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薪酬(津贴)方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
司经营规模、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的。本人认为该薪酬方案有利
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同意该方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事项:经认真审阅孙文生先生的资料,孙文生先生
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亦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孙文生先生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拟任职务,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选举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董事会选举孙
文生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国统股份
止。
3.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经认真审阅王出先生的资料,王出先生不存在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亦未
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出先生已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其
个人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符合且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要求。
本次聘任事项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本人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王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
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公司生产经
营中的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鸿杰先生、姜少波先生、孙文生先
生、杭宇女士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上,本人同意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
项。
5.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
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2020年2月21日,本人对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1.经公司总经理马军民先生提名,同意聘任李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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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阅以上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3.以上人员的提
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以上人员。
(四)2020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以
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2)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
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各类保函提供了担保,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438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05%。该项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担保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本
人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
股东长期回报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国统股份
利益,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本人同意该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
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4.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意见:通过对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本人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2020 年 8 月 25 日,本人对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 2020 年拟将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
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造成较大影响。本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国统股份
(六)2020 年 8 月 25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上,本人
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况。(2)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
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
主要是为下属子公司哈尔滨国统管道有限公司、新疆天河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卓良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或贷款担
保,担保总金额 4,93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 6.03%。报告期内,公司所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
对外担保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2.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审议的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统股份
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场作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
展造成影响。
4.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是依
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2020 年 11 月 19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上,本
人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债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
交易事项的挂牌转让价格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评估,价
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
次公开挂牌转让债权事项。
(八)2020 年 12 月 1 日,本人对关于与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
发生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所需,属
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本
人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交易价格客观、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将以上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九)2020 年 12 月 4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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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与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顺利完成施工项目备货任务。本次交易行为均按市场
定价原则,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不会出现
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其控制。
(十)2020 年 12 月 21 日,本人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进展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
料,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制度,交易价格客观、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将以上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一)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上,
本人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债权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
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及本次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协议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2020 年 12 月 21 日,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人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
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本人认为该项交易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定
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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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十三)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上,
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天山建材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
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
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定价,且公司对该项借款不
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不会影
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本人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
(十四)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上,
本人对《经营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
人认为公司《经营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完善公司经
理层成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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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该管理办法的
制定。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与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
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监督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并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公司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对于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
核,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
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交流、
沟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就相关提案从专业角
度、客观地给予分析和发表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运作规范,
有效的履行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完善
建议。
(三)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本人学习了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参加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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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教育培训,不断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公司治理、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
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努力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提供
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董一鸣
电子邮箱:dymlawyer007@163.com
独立董事:董一鸣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