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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21-04-29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股份公司经济活动安
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
促进股份公司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所属各单
位”。所属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权

    第四条   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
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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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备专职
法律事务人员一名,主要负责与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处理股份
公司各类法律事务日常工作,以及处理、指导或者直接处理所属
各单位各类法律事务。
    第六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协助股份公司法律顾问,对股份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
提供法律意见;
    (二)积极妥善处理或者指导处理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
法律风险事件,代理参加股份公司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
动;
    (三)优化合同管理机制,推进合同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
设,规范合同标准文本,牵头管理合同评审,参加重大合同的谈
判、起草、审核、修订等工作,管理合同专用章,监督检查合同
履行;
    (四)参与股份公司分立、合并、投资、融资、担保、租赁、
招投标、资产处置以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
事务;
    (五)完善股份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法律
审核,起草、宣贯并督查督办股份公司法律管理体系和法律风险
防范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外部法律服务机构选聘及选聘管理,并对其工作
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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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办理或者协助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改革
重组改制相关法律事务,审核相关法律文件,管理证照;
    (八)处理、指导或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有关法律事务;
    (九)负责或者配合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
作;
    (十)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办理股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
律事务。
    第七条   所属各单位设置一名法律事务人员,每年一月十日
前向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法律事务工作
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三章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

    第八条   股份公司应当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全面推进法治企
业建设,稳步推进法制建设规划,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
案件处理等各项法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在公
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方面的法律审核职能,将法
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必经环节。
    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的规定,加强对各项法律
事务的管理,努力完成法制建设规划的各项目标。
    第九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应当
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管理知识,发挥法律管理的服务保障、
规范管理和价值创造作用,严肃法律审核把关,推动依法决策、
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督,为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和


                                                — 3 —
支持,实现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第十条     股份公司应当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积极采
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
    所属各单位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的,应当按照纠纷案件管理
办法规定及时向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上报案件的全部情
况和相关资料,接受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应当明确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职责,
实现对合同的起草、评审、订立、履行、备案、修改、变更、终
止和解除的全流程管理,充分发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完
善合同评审程序,加强合同履行监控。
    第十二条     加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明确法定代表人
的授权范围和程序,有关部门和人员以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
义对外签署合同、代表股份公司出席重要会议、参加诉讼或者仲
裁等对外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加强工商事务管理,规范工商登记的办理和审批
程序,规范证照的取得、变更和使用手续,服务股份公司经营管
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所属各单位办理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手续的,须报股份公司法
律事务负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
治理念。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与各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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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协同联动,深入开展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教
育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形成全员尊法学法守法
用法的良好氛围,有效提升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
    第十五条   大力提升法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法律风险防
范机制,探索创新法律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
高管理效能。

                  第四章   法律事务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对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签订
程序、实际履行等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把控,具体方面为:
    (一)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二)合同标的的合法性;
    (三)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
    (四)合同签订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步骤;
    (五)合同所载内容的实际履行情况;
    (六)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在开展重要经营活动、决策重大事项、
重要项目时,应当邀请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参与。
    重要项目的法律文件、重要合同协议,应当在签署前按照相
关制度规定报送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合同的订立实行审查会签制度。根据股份公司合
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发起会签申请,同时提交
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文本资料。法律事务负责部门针对合同订立


                                                — 5 —
的合法性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股份公司各管理
层级会签、阅示。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在对具体项目文件、
合同协议、制度草案等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时,应当全面了解所参
与事项的背景及当事人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法
规,提出意见后进行审核,审核形成部门意见后送达相关部门。
股份公司各部门在收到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出具的意见后,应当修
改完善法律文书,制定并落实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向法律事
务负责部门反馈相关意见、建议的落实和改进情况。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负责部门进行沟通。

                     第五章    法律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聘请外部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的,应当合理控制成本,并在委托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
的支付条件、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在预算范围内合理控制服务
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
定期对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或者书面
检查。
    所属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的专
业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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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和配合检查。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忠于
职守、廉洁敬业、成绩突出,为股份公司经营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的,以及在处理纠纷案件过程中,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者获
得经济利益的,股份公司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未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或者未能
有效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作用,致使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
误,造成股份公司及本单位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损失
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在办理法律事务过
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恶意串通,给股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根据损失数额、情节轻重和过错程度等情形,依照有关
规定给与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
位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并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负责解
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印发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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