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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2021-08-14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21-03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合同履行过程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

履行的风险;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合同采取

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2. 合同的履行预计对 2021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

了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披露了公司为金海察北 50MW 风电项目混凝土塔筒施工工程

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人民币贰仟贰佰零贰万陆仟伍佰叁拾玖元伍角玖分(22,026,539.59

元,不含税金额为 19,523,189.49 元,其中预制场建设税率为 9%,现浇段和塔筒预制税率为

13%)。

   近日,公司收到与江苏金海风电塔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金海察北 50MW 风电场混凝土

塔筒施工工程合同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合同双方

   甲方:江苏金海风电塔筒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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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名称:金海察北 50MW 风电项目混凝土塔筒施工工程

    3.项目规模:16 台套混凝土风电塔筒

    4.合同金额:人民币贰仟贰佰零贰万陆仟伍佰叁拾玖元伍角玖分(22,026,539.59 元)(含

税)

    5.交货时间:计划工期为 85 日历天。乙方必须根据甲方交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供货

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金海风电塔筒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1WT9RF5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23号

    注册资本:1685.00000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杨州

    成立日期:2018年07月01日

    经营范围:风电塔筒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附件设

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护、检测、检修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

业承包;电力工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

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2020年度,公司未与该工程业主方发生类似业务。

    3. 公司与该工程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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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贰仟贰佰零贰万陆仟伍佰叁拾玖元伍角玖分(22,026,539.59元)

(含税)

   2.交货时间:乙方必须根据甲方交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供货时间。

   3.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到期后

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塔

筒全部生产完成为止。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最长至2021

年12月25日。

   4.付款条件

   甲方将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或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承

兑比例不大于合同额的50%)。

    4.1 预付款:合同总价的10%;投料款:合同总价的10%。

    4.2 预制场建设进度款及结算款支付:

    预制场完工,乙方出具竣工图。竣工图及工程量提交甲方确认,乙方开具100%完成产值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及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据给甲方后,支付预制场建设总价

的60%。

    预制场建设所有工作内容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后,办理结算,乙方开具加盖乙方财务专用

章的财务收据给甲方后,甲方支付预制场建设结算总价的15%。

    预制场建设完成一年或发货完成后30天内,甲方收到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据后,

支付预制场工程合同结算总价的5%。

    4.3 预制塔筒进度款及结算款支付:

    4.3.1 制作完成:每月28日按当月完成混凝土塔筒套数(未成套不予计量、不合格品或需

报废的筒节不予计量)申请,申请同时必须提供配套的生产过程资料及各项检、试验辅助资料

和甲方所签署单套塔筒验收合格。次月15日前,乙方开具100%完成产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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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13%)及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据给甲方后,支付上月所完成混凝土塔筒套数价款的

40%。

    4.3.2 吊装完成:每月乙方所预制完成的塔筒塔架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收到

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据后,支付已完成产值的30%。全部筒节预制完成且具备交货条

件后,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停工延迟吊装超过两个月的,按吊装完成节点支付工程款;

    4.3.3 初验款:在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经第三方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甲方

收到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据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95%。(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

算资料后60天内出具审查意见。)

    4.4 质保金:产品质量保证期满5年后一个月内,甲方收到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

据后,支付工程结算价的5%。

    5.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

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

    5.2 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

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乙方

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5.3 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5.4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

负责赔偿。

    6.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司进入了一个新行业,公司在人力、技术、产能等方面均能满

足项目需求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本次合同金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2.53%。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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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

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过程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

履行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金海察北50MW风电场混凝土塔筒施工工程合同书》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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