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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0-2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10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股份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
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股份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股份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
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股份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股份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
者和回报投资者的股份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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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股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股份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股份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股份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股份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
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股份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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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股份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股份公司影响的
讨论;
    (二)股份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股份公司的发展方向、发
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
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四)股份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
事件;
    (五)股份公司已经披露或不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经
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六)股份公司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股份公司的重大



                                                   — 3 —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
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
化等信息;
    (七)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八)企业文化建设;
    (九)证券分析师关于行业及股份公司的研究报告的讨论;
    (十)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十一)投资者诉求信息;
    (十二)股份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股份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 4 —
    (十一)其他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份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股份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和网站上公布;股份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股份公司公告。
    第九条     股份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股份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股份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传真,确保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安排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股份公
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股份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股份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股份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股份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
参观人员了解股份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股份公司应当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份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5 —
    (一)股份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股份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的;
    (三)股份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股
份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股份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股份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股份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股份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
路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股份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


  — 6 —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
馈给股份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在股份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股份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
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股份公司经
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安排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
处理方案;



                                                — 7 —
    (八)统计分析股份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股份公司相关宣传企
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安排股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
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
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
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股
份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股份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股份公司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分子公司负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 8 —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股份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
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股份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股
份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股份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
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
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 9 —
    第二十五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股份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
和负面报道对股份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提出有关意见及
建议;
    (二)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
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三)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股份公司股价产生重大
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
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四)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股份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
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股份
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
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
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应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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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
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
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股份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股份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
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
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
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
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九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
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股份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
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出现上述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时,股份公司需向上级单位及
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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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股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
行协商调解、提交有关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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