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12-31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股份公司技术的核心竞争力,确
定股份公司技术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技术项目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份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股份公司技术规划和技术决策进行研究,为股份公司董事会
的相关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担
任。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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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股份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技术创新小组,设组长 1 名,由股
份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任技术创新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股份公司科技发展和新产品研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股份公司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股份公司重大的技术投资(100 万元及以上)和研
发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必要时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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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技术创新小组负责做好技术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股份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或所属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上报
重大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二)由技术创新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技
术委员会备案;
(三)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子、分公司对外进行技术
研发、新产品开发的合作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
技术创新小组;
(四)由技术创新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技术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技术创新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技术创新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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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小组组长可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股份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股份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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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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