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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22-02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
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2018 年修订)》
    1.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
    2018 年 12 月 7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2018 年修订)》(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
租赁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
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2018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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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变更会计政策的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 21 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新租赁准则规定,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
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
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
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
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
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
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
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
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
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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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按
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
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
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
的追溯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4 号”),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
14 号进行调整。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本解释所称 PPP 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
规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
(以下简称“双特征”):①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
表政府方使用 PPP 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②社会资本方
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解释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 项目合同的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 PPP 项目
实施机构;PPP 项目资产,是指 PPP 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本解释规范的 PPP 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
称“双控制”):①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 PPP 项目资产
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①PPP 项目合
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 PPP 项目
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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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的 PPP 项目合同,即使
项目合同结束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如果该项目合同
符合前述“双控制”条件中的第①项,则仍然适用本解释。除上述
情况外,不同时符合本解释“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合同,
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其业务性质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
处理。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
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
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
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
既提供 PPP 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
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识
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
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
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对于本部分第 4 项和第 5 项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
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
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
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
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
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
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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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
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
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
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
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
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
(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6)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 PPP 项目资产确认为其
固定资产。
    (7)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资产,
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社会资本方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作
为政府补助。
    (8)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
入。
    (9)为使 PPP 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
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而提
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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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
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
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
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符合本解释“双特征”和“双控制”但未纳入全国 PPP 综合信息
平台项目库的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应当按照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
和追溯调整。
    2.基准利率改革
    解释第 14 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
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
定。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
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
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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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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