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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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股份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股份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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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三)股份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股份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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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份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股份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做出的承诺。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股份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股份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股份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
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股份公
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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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份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
国家安全、损害股份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
股份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
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
十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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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股份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
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
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
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股份公司网站、网络自媒
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股份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
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股份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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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股份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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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
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股份公司应当披露。股份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公司应当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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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
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规定需
进行业绩预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股份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公告是指股份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股份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上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股份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股份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股份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股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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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份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股份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股份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股份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股份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股份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股份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股份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份公司股权结
构的重要变化,股份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股份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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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股份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股份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股份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股份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股份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股份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股份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股份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
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股份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九)股份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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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股份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五)股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股份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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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股份公司,并配合股份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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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达到或者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股份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股份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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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是指股份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股份公司
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1.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1.股份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300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2.股份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
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3. 股份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
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4.股份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
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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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以上。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变更股份公司名称、股票简称、股
份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股份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股份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
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
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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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股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份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股份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股份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
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股份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股
份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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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股份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股份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股份公司应当及时
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长对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股份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股份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股份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股份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
悉股份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股份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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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股份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董事不能保证股份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股份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股份公司董事对股份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
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
股份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股份公司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
(六)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
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一)股份公司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股份公司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
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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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股份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监事不能保证股份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股份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股份公司监事应当对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五)股份公司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代表股份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股份公司未经公开披露
的信息;
(六)股份公司监事会对涉及检查股份公司的财务,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份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并
提交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七)股份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股
份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职责如下:
国统股份
(一)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二)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
于涉及股份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股份公司其他情况的询
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份公
司经营、投资、管理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股份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其他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股份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股份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或者对股份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中的职责为:
国统股份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股份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股份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股份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和信息。股份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股份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
事会公告外,股份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
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股
份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股份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
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股份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
置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
国统股份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董事会办公室是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
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股份公司披露过的
资料等日常工作。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八条 股份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份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
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股份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公平、完整。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股份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独立董事、监事会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
报告中披露对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主动告知股份公司董事会,并配合股份公司履行信息
国统股份
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股份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股份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股份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份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
合股份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股份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股份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
序:
(一)各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
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二)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
国统股份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预审;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并交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定
期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
过的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及决议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等要求编制临时
报告;
2.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3.董事会办公室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4.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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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公司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的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股份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在事件发生即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
4.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
露;
5.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报监事会主席同意后予以
披露;
6.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报送总经理,再报送董事长同意
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程序:
(一)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
人、分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时,应于预见
可能发生时或事件发生当日的第一时间报告股份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股份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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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股份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立即组织
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四)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
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上述事项发
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度所规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 股份公司应当对股份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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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有关股份公司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参见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
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
人员应对股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
时,股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
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追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则等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股份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股份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
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一条 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
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份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
对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股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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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股份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股份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
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
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股份公司尚未公开的信
息;涉及股份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以有关公告内容为
准。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证券
相关特定对象到股份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
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
通内容。新闻媒体则由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但相关稿
件或问题归口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事前审核,避免泄露
股份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股份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股份公司应当在
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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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
于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股份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归档工作,并交至股份公司档案
室统一保管,未交至档案室的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十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的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条 股份公司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机制,但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时,股份公司应及时调
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
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认定:
(一)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
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二)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
的;
(三)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
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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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
定:
(一)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
报告会计报表和附注以及临时报告中需要其专项提供的数据
等,或在编制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和临时报告信息产
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二)信息披露责任:负责信息披露的证券部门和信息披
露人员未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内容的,或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
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三)信息提供责任:股份公司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
信息披露部门、会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因重大疏
忽,提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
错的;
(四)审计责任:股份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
人员未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其
他专项报告审计,或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报告或
其他专项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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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股份公司将根据差错的性质
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
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以上处
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对于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会计部门、信息披露部门
和信息提供部门,将对各职能部门经办人员给予罚款 200 元、
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罚;影响严重的将视程度大小给予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
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二)对于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审计人员,将给予终止解除合同。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情形
(一)股份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
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
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股份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或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二)股份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
告、股份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股份公
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
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三)股份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
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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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股份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
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股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
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四)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
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股份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五)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
公开谴责、股份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股份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
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股份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的内部处分,需在 5 个工作日
内报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五条 由于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股份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股份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股份公司内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发生提前泄漏情形,造成股
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股份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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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股份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七条 股份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股份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
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追究责任人的
责任。
第六十八条 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为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的;
(三)不执行股份公司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股份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的。
第六十九条 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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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七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当出现以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秘书责成独立部门对差错产生的原因进
行调查,初步认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
交董事长审批,处理结果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备案。在对责任人
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七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股份公司将
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股份公司机密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
或解聘或撤销职务等处罚措施,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股
份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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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时亦同。股份公司原《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