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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草稿)2022-11-17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治理体系,完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激励与约
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监事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是指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
事、职工监事。
    (一)内部董事,是指由股份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股份
公司员工或股份公司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子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是指股份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股份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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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部监事,是指不在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担任
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五)职工监事,是指由与股份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股
份公司员工或股份公司管理人员担任的监事,由股份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第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股份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水平与市场价值相符合为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四条     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随股份公司发展和经营环境变
化作相应调整。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本制度的调整、优
化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
监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具体实施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
价相关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相关津贴、薪
酬标准、绩效考核方案等的具体实施部门,财务部门配合做好相
关工作。

                      第三章   履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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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监事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股份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监事进行履职考
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的考核内容包括
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廉洁从业、合规诚信执业、践行行
业和股份公司文化理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股份
公司利益等方面,独立董事还应对其独立性作出考核。
    第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
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履职评价结果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
    第十条     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监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监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
上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违反股份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
程序表决重大事项,董事、监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董事、监事忠实和勤勉义务情形。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股份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监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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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谋取私利的;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股份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履职评
价结果通报董事、监事,董事、监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
请复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
果的决定。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
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董事、监事有效行使职权,股份公司应
当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股份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定期通报股份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财务报表及“三重一大”事项相关会议纪要
等材料,必要时可组织董事、监事实地考察。股份公司应积极组
织董事、监事依照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
水平,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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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根据董事、监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
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构成及标准。
    (一)不在股份公司及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
职务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为年度津贴,股份公司向其按期
发放,具体薪酬标准按股份公司制定的每届董事、监事薪酬(津
贴)方案执行。
    (二)在股份公司及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职
务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依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
按照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单位薪酬福利相关管理办法领取报酬。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离任董事、监事应获的薪酬计算至离任当月(含)
为止。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监事的薪酬应延期发放的,
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股份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或部分发放津贴或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
市场禁入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二)因其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股份公司遭受重大经
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股份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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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
    (四)股份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履职评价结果提出
考核意见。
    (一)对被评为“称职”的董事、监事,按规定足额领取薪
酬,任期内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二)对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
会应组织会谈,向董事、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进一步
加强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如下一年度仍未有效改进
的,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出更换人选意见,并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予以更换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适当扣减该董
事、监事年薪,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出更换人选意见,并召开董
事会、监事会予以更换董事、监事人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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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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